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被告選任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