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丙○○
丁○○被告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