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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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75號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9,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