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啟浤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啟浤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啟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本件被告被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被訴販賣行為達14次,依此罪責程度,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可能,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同條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3年4月11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之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涉犯上開重罪,因重罪誘發逃亡之可能性極高。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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