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健佑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健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健佑(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6年6月2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