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45號聲請人乙○○
3弄6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45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696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70%,相對人負擔30%。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湘雯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相對人於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9,953元│├──┼──────────┼────────────┼─────────────┤│2│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5,305元│├──┴──────────┴────────────┴─────────────┤│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5,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