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7、8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5、7、8所載。又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7、8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7、8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6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8年初至88.05.03止│88年初至88.05.03止│89年6月間起至│││││89.09.28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9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5087號│5087號│630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訴字第1158號│88年訴字第1158號│90年上訴字第397號││實├─────────┼──────────┼──────────┼──────────┤│審│判決日期│88.07.07│88.07.07│90.03.26│├─┼─────────┼──────────┼──────────┼──────────┤│││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8年訴字第1158號│88年訴字第1158號│90年上訴字第3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8.08.26│88.08.26│90.03.26│├─┴─────────┼──────────┼──────────┼──────────┤│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6月│3月又15日│4月│├───────────┼──────────┼──────────┼──────────┤│備註│編號1、2、5、6數罪併││編號3、4、7、8數罪│││罰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1│││8月││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一級毒品││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3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9年6月間起至│88.02.15│88.05.03│││89.09.28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9年毒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6307號│11069號│1106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397號│90年上訴字第123號│90年上訴字第123號││實├─────────┼──────────┼──────────┼──────────┤│審│判決日期│90.03.26│90.05.31│90.05.31│├─┼─────────┼──────────┼──────────┼──────────┤│││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397號│90年上訴字第123號│90年台上字第54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04.16│90.05.31│90.09.05│├─┴─────────┼──────────┼──────────┼──────────┤│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4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減│├───────────┼──────────┼──────────┼──────────┤│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7月│2月又15日││├───────────┼──────────┼──────────┼──────────┤│備註││││└───────────┴──────────┴──────────┴──────────┘┌───────────┬──────────┬──────────┬──────────┐│編號│7│8││├───────────┼──────────┼──────────┼──────────┤│罪名│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89.8.29,│89.9.12,││││89.09.12│89.09.16││├───────────┼──────────┼──────────┼──────────┤│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9年偵字第│台中地檢89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5916號│15916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391號│90年上訴字第1391號│││實├─────────┼──────────┼──────────┼──────────┤│審│判決日期│90.09.18│90.09.18││├─┼─────────┼──────────┼──────────┼──────────┤│││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1391號│90年上訴字第13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0.08│90.09.18││├─┴─────────┼──────────┼──────────┼──────────┤│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9月│6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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