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5所載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所述,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條例一級毒品│條例二級毒品│管制條例│││持有│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犯罪日期│94年7月1日│94年6月30日│93年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臺中地檢94年│臺中地檢93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5173號│5173號│16295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後├──────┼──────┼──────┼──────┤│事│案號│94年易字第│94年易字第│94年訴字第││實││2509號│第2509號│1975號││審├──────┼──────┼──────┼──────┤││判決日期│95年1月25日│95年1月25日│94年10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4年易字第│94年易字第│94年訴字第││││2509號│2509號│1975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2月20日│95年2月20日│95年1月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條例│管制條例第11│││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條第4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備註││1-5│││││定應執行刑││└────────┴──────┴──────┴──────┘┌────────┬──────┬──────┬──────┐│編號│4│5││├────────┼──────┼──────┼──────┤│罪名│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2年│6月││├────────┼──────┼──────┼──────┤│犯罪日期│93年9月14日│93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臺中地檢9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16295號│162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94年度上訴字│││實││第2526號│第2526號│││審├──────┼──────┼──────┼──────┤││判決日期│95年4月6日│95年4月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台上字│95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第3088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6月8日│95年6月8日││├─┴──────┼──────┼──────┼──────┤│所犯法條│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第11條第3項│條例││││、第1項│第4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不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備註││1-5│││││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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