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部分,應併執行之,不在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強盜│槍砲彈刀條例持有槍砲│││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犯罪日期│93.12月底某日起至│95.01.17│84年間某日起至││年月日│95.01.15止││95.1.17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3804號│869號│86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4年上訴字第2465號│95年訴字第483號│95年上訴字第1702號││審││││││├─────────┼──────────┼──────────┼──────────┤││判決日期│95.04.18│95.06.02│95.11.07│├─┼─────────┼──────────┼──────────┼──────────┤│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2465號│95年訴字第483號│96年台上字第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05│95.10.24│96.01.05│├─┴─────────┼──────────┼──────────┼──────────┤│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0條第1項│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0條第1項││條例第8條第1項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6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4.8.29,│││││94.10月初│││├───────────┼──────────┼──────────┼──────────┤│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60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4年簡上字第179號││││實││││││審├─────────┼──────────┼──────────┼──────────┤││判決日期│95.01.25│││││││││├─┼─────────┼──────────┼──────────┼──────────┤│確││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4年簡上字第1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25│││├─┴─────────┼──────────┼──────────┼──────────┤│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4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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