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竊盜、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㈠編號一至編號七部分:
編號三至編號七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新法修正施行後,本應依修正後新法定執行刑,然與編號一、二合併定執行刑時,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標準為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亦有明文,則仍應依修正前刑法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編號八至編號十三部分:
此部分犯罪不符合減刑條例,不予減刑。又其犯罪期間雖均在95年7月1日新法修正施行後,惟與編號一、二合併定執行刑時,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標準為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點亦有明文,則仍應依修正前刑法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竊盜│竊盜│││級毒品施用│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4.04至95.4.26│95.04.04至95.4.26│95.08.17│95.08.2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062號│2062號│20944號│20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1683號│95年上訴字第1683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95.09.21│95.09.21│96.03.27│96.03.2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1683號│95年上訴字第1683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決│││││││├────────┼──────────┼──────────┼──────────┼──────────┤││判決確定│95.10.23│95.09.21│96.04.20│96.04.20│││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5月又15日│3月│2月又15日│2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至13數罪併罰││││││││││└──────────┴──────────┴──────────┴──────────┴──────────┘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02│95.09.03│95.09.10│95.09.0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0944號│20944號│20944號│20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27│96.03.27│96.03.27│96.03.2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台上字第3340號││決│││││││├────────┼──────────┼──────────┼──────────┼──────────┤││判決確定│96.04.20│96.04.20│96.04.20│96.06.2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2月又15日│2月又15日│2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11│12│├──────────┼──────────┼──────────┼──────────┼──────────┤│罪名│強盜│強盜│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02│95.09.05│95.09.08│95.09.1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0944號│20944號│20944號│20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27│96.03.27│96.03.27│96.03.27│├─┼────────┼──────────┼──────────┼──────────┼──────────┤│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台上字第3340號│96年台上字第3340號│96年台上字第3340號│96年台上字第3340號││決│││││││├────────┼──────────┼──────────┼──────────┼──────────┤││判決確定│96.06.22│96.06.22│96.06.22│96.06.2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2│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不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9.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及案號│2094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60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2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台上字第3340號│││││決│││││││├────────┼──────────┼──────────┼──────────┼──────────┤││判決確定│96.06.2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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