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五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参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六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1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轉讓││├───────┼────────┼────────┼────────┼────────┤│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89.3.14前三日某│89.5月底至│88年底某日起至│89.6.6││年月日│時至89.10.3│89.10.3│89.11.15之前某日││││││││├───────┼────────┼────────┼────────┼────────┤│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89年毒偵│彰化地檢89年毒偵│彰化地檢91年偵字│彰化地檢89年偵緝││關年度案號│字第1978號│字第1978號│第3920號│字第26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訴字第336號│90年訴字第336號│93年上訴字第699│91年上易字第504││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0.4.27│90.4.27│93.7.28│91.5.17│├─┼─────┼────────┼────────┼────────┼────────┤││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0年訴字第336號│90年訴字第336號│93年上訴字第699│91年上易字第504││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0.5.28│90.5.28│93.8.19│91.5.17│││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合│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七月十五│一月十五日││役或罰金金額或│││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二級毒品轉讓││││├───────┼────────┼────────┼────────┼────────┤│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有期徒刑五月│││││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犯罪日期│89.5.5至89.6.15│92.10.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89年少連│彰化地檢93年偵字││││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8號│第90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訴字第335號│93年上易字第574││││實│││號││││審├─────┼────────┼────────┼────────┼────────┤││判決日期│90.11.15│93.7.13│││├─┼─────┼────────┼────────┼────────┼────────┤││法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0年訴字第335號│93年上易字第574││││判│││號││││決├─────┼────────┼────────┼────────┼────────┤││判決確定日│90.12.6│93.7.13│││││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六月併科│有期徒刑二月十五││││役或罰金金額或│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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