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3、6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3、6所列之罪,附表編號
4、5所列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編號6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0日│95年7月19日│94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年度案號│偵字第17877│偵字第16544│偵字第584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95年度中簡字│95年度簡字││實││167號│第2502號│第410號││審├──────┼──────┼──────┼──────┤││判決日期│95年9月4日│95年9月25日│96年1月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簡字第│95年度中簡字│95年度簡字││││167號│第2502號│第410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30日│96年1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又15日│又15日│├────────┼──────┼──────┼──────┤│備註│1、2、3、6│1、2、3、6│1、2、3、6│││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29日│95年12月7日│95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台中地檢95年││年度案號│偵字第28207│偵字第28207│毒偵字第413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後││法院│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上訴字││實││3970號│3970號│第1175號││審├──────┼──────┼──────┼──────┤││判決日期│96年1月26日│96年1月26日│96年6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定││法院│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上訴字││││3970號│3970號│第1175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7月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第2款│第1項第3款│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備註│4、5數罪併罰│4、5數罪併罰│1、2、3、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