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O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九十一年度執保字第一五八號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滿一年九月。茲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五月九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而自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開始執行強制工作,應執行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茲聲請人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此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附相關資料在卷可稽,經本院覆核無異,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