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О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而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執緝字第六一五號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今已逾二年。茲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泰所教字第0九三一一00三七九號函送有關資料,稱受刑人甲○○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停止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核尚屬實,認受刑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二、右開聲請意旨,經本院覆核卷附之前述判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執緝準字第六一五號執行竊盜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七二0九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前開公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影本資料後,認為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