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埔小字第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林建宏
被 告 欉青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