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邱福棟
即 原 告 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2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