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被   告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原名 黃翊菲
被   告  張潔語
法定代理人  張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辯論期日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被告張潔語之法定代理
人張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1日下午
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 張語潔 之法定代理人張聖部分,併檢送起訴狀繕本1份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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