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