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相 對 人  林郁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現更名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5月6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
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竟因
原址查無此人致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不知其住居所,致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
出退件信封、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均
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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