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相 對 人  劉世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財資/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99年11月1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產管理公司),長鑫資產管理
公司再於104年2月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給聲請人,聲請人欲
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
知,惟相對人因遷離戶籍地,未依法辦理遷徙登記,遭依法
遷入戶政事務所內設籍,顯無從得知相對人真正住居所而為
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
信函及債權讓與聲明書均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葵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