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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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科言 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科言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00,43
8元及利息,竟將其所有坐落南投縣○里鄉○○段○○○○○○○
○○○○○號土地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最高、普通抵押權予相
對人 翁智鎔 、 陳金枝 ,以擔保相對人翁智鎔、陳金枝對相對
人劉科言之債權,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劉科言財產之執行,
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劉科言、翁智鎔、陳金枝間應就上
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
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