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9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90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以101年度抗字第5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29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抗告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復於101年4月5日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對其本身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仍未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是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忠仁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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