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2日凌晨某時│95年8月12日凌晨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2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307號│同左││實├───┼─────────────┼─────────────┤│審│判決日│95年12月27日│同左││期├───┼─────────────┼─────────────┤││確定日│96年2月5日│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