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肇事遺棄、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編號1、2等罪,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38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編號│1│2│├───────┼─────────┼─────────┤│罪名│肇事遺棄│過失致死│├───┬───┼─────────┼─────────┤│宣│應減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告├───┼─────────┼─────────┤││不應││││刑│減刑│││├───┴───┼─────────┼─────────┤│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276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6月29日│95年6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年度│95年度調偵字第632│95年度調偵字第632││及│號│號││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交訴字第27號│96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判決│96年5月4日│96年5月4日││事實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6年6月28日│96年6月2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