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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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08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
2號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8年4月21日所為之高監自裁字第裁80-N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甲○○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之處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7年12月7日凌晨0時30分飲酒後超過標準,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高雄縣路○鄉○○路口,為警攔檢查獲,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9500元(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無須繳納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惟因異議人僅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請求法院考量異議人家庭生計問題,准許免予吊扣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等語(聲明異議範圍不含裁處罰鍰4萬9500元及施以道安講習部分)。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因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駛前揭自用小貨車,為警攔檢查獲,並由原處分機關以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為由,裁處罰鍰4萬95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事實,業據異議人自承在卷,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
1紙附卷可稽。又異議人並無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僅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而原處分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係要求吊扣異議人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等事實,亦經異議人陳述明確,且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8年4月23日高監自字第0980018207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意見欄1紙在卷足憑,均堪認屬實。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曾於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3月1日開始施行,原條文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後改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觀其提案修正理由「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爰修正之」,顯見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吊扣駕駛人所持有他級駕駛執照。從而,於為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時,自僅得吊扣駕駛人違規時所駕駛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駛該級車類行駛道路之權利。因此,原處分機關關於吊扣異議人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分,僅能吊扣異議人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不得代以吊扣其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而異議人既無自用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可供吊扣,該部分處分無法執行,本院即無從予以維持,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非無理由,原處分機關關於吊扣異議人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分自應予以撤銷,該部分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