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1090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楊瑋婷

上列原告對被告 楊濟安 等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 適格 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又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實姓名,該部分起訴顯不適法。經本院於111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未予補正,應予駁回。

三、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乙○○、甲○等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及物權行為等訴,本件形成訴訟之訴訟標的,對於共同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必須合一確定,因此全體為遺產分割協議之人應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原告起訴狀所列甲○未記載正確姓名,業據本院駁回。原告所列被告僅有乙○○1人,當事人適格顯已欠缺,同經本院於111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未予補正,依法無庸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對乙○○之訴。  

四、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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