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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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聲請對被告耀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叁佰零陸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