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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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六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一七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述如下: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深具悔意,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悉數清償完畢,有電匯申請書三件在卷可稽,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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