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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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九九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士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度催字第一一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韓菲 │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壹萬元│0000000│││││行│││││├─┼─────────┼─────────┼───────────┼────────┼────────┼──┤│2│韓菲│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