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肆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確定。惟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點四四九九公克),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前揭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顆粒一袋淨重○點五二八五公克,經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取○點○七八六公克,以電子天秤法、氣象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顆粒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點四四九九公克,此有該中心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九二宇鑑字第○二九八一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據此,足認其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揭說明,為違禁物,除鑑析用罄部分堪認已滅失,無從諭知沒收銷燬外,餘均應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