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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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八七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四九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五二號裁定,提存新台幣二十二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同意書等為證。
二、惟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債務人即相對人既已出具同意書為同意聲請人取回已提存之擔保金,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