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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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八六號
聲請人永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台北銀行內湖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日│玖仟零伍拾陸元│NH九四九三四三││││公司 賈戰平 ││││三││├─┼─────────┼─────────┼───────────┼────────┼────────┼──┤│2│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台北銀行內湖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日│陸仟叁佰元│NH九四九三四三││││公司賈戰平││││四││├─┼─────────┼─────────┼───────────┼────────┼────────┼──┤│3│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台北銀行內湖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捌仟陸佰伍拾叁元│NH九四九三四四││││公司賈戰平││││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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