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86號
原 告 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陳奎百
被 告 王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