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游家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玖佰伍拾陸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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