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李潘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黃塗乾
       黃信男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溪泉
      蕭 黃玉珍
       黃志忠
       黃志烈
       黃志仁
       黃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湘琳黃秋金
       黃麗玲
       黃麗子
       黃色貞
       黃金定
      黃弘典
      莊 陳寶琴
       莊志銘
       莊惠雅
       莊志吉
       黃碧川
訴訟代理人  黃秋敏
被   告  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葉蓮萍
被   告  郭清泉
       郭清傳
       郭燈全郭阿燈
       郭胜光郭阿明
       郭永森
       郭永坤
       黃淑喜
       黃長卿
       黃文瑞
       黃三吉
       黃金城
       黃森茂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莊傑全
       黃鑫鏢
訴訟代理人  黃林麗蘭
      黃秋敏
被   告  莊茂盛
       莊茂東
       莊茂得
       林文良
      林松茂
      莊 陳玉連
       莊智霖
       陳清義
       陳文龍
       陳文慶
       黃朱
       黃朱堅
       黃水猛
       黃有充
       施志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複丈成果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一,誤將編號L部
分劃分為兩筆土地,且經本院函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更
正後重新製作如本裁定所附之複丈成果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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