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李潘秀梅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黃塗乾
黃信男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溪泉
蕭 黃玉珍
黃志忠
黃志烈
黃志仁
黃林碧蓮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黃湘琳 即 黃秋金
黃麗玲
黃麗子
黃色貞
黃金定
黃弘典
莊 陳寶琴
莊志銘
莊惠雅
莊志吉
黃碧川
訴訟代理人 黃秋敏
被 告 郭清標
訴訟代理人 葉蓮萍
被 告 郭清泉
郭清傳
郭燈全 即 郭阿燈
郭胜光 即 郭阿明
郭永森
郭永坤
黃淑喜
黃長卿
黃文瑞
黃三吉
黃金城
黃森茂
訴訟代理人 吳素蕊
被 告 莊傑全
黃鑫鏢
訴訟代理人 黃林麗蘭
黃秋敏
被 告 莊茂盛
莊茂東
莊茂得
林文良
林松茂
莊 陳玉連
莊智霖
陳清義
陳文龍
陳文慶
黃朱 和
黃朱堅
黃水猛
黃有充
施志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複丈成果圖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一,誤將編號L部
分劃分為兩筆土地,且經本院函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更
正後重新製作如本裁定所附之複丈成果圖,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