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郭婷昀
被 告 林志超 即快樂多漫畫影音閱讀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於新北市○○
區○○街○巷○○號1樓之快樂多漫畫影音閱讀館負責處理客人之
租書、廠商進退書、書店清潔等事宜,每日工作時間係自下午1
點至晚上11時,計10小時,詎被告自原告102年10月25日任職之
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書店惡性倒閉之日止共計56日(原告僅休假
2日),均未給付薪資,按102年度行政院勞動部(原名勞工委
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新臺幣(下同)109元,是被告共積
欠原告薪資6萬1,040元(計算式:56日×10時×109元=61,0
40元)未為給付,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此兩造間勞
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訴外人 李文賓 之證明書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