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林慧萍
被 上訴人  黃意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意涵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
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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