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林慧萍
被 上訴人 黃意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意涵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
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請一併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