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許雅芬
江信賢 蔡文斌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許雅芬
江信賢 蔡文斌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