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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