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零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第一審郵票費用│肆佰柒拾貳元│退郵貳佰零捌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叁拾陸元││├─────────────┼─────────────┼──────────┤│共計│貳萬玖仟陸佰零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