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莊珮君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