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更(二)字第429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g○○上訴人即被告I○○選任辯護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五、八九八九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g○○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身分證、印章、印文、署押及偽造黃○○之身分證壹枚、 林科銘 印章壹枚均沒收。
I○○無罪。
事實
壹、被告g○○部分:
一、g○○、 陳正雄 (經原審法院通緝中)、 周俊雄 (業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及三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合組犯罪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部分常業詐欺行為),並基於竊盜、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以下同)89年4月間起,推由陳正雄先後在台南縣、市等地,趁附表一所示之人不及注意之際,於 渠等 之住處竊取經由發卡銀行寄交之信件(內含有信用卡帳單或信用卡等文件),取得持卡人之資料,繼之由g○○查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等之年籍資料後,再將上開年籍資料與周俊雄及不詳姓名年籍人之照片,交由自稱「 王泰成 (即 王泰源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供「王泰成」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該人之身分證,及由陳正雄偽刻渠等之印章(其中有部分僅偽造身分證,或僅偽刻印章,有部分則二者均無但偽造署押者,詳如附表一所示),均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個人身分資料及身分證件管理之正確性,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再由陳正雄、g○○等人,假冒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至八十四、八十七至八十八、九十五、九十九、一0一、一0
六、一0八至一一二所示之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十二部分之犯罪事實詳後述二部分;編號八六部分只有扣得 畢和平 偽造身份證及印章各一枚,並無扣得信用卡,亦無刷卡紀錄)名義,以電話向信用卡發卡銀行謊稱渠等信用卡遺失或毀損,要求補發新卡,並指示發卡銀行變更新卡郵寄送達地址或寄原址等語,發卡銀行不知其詐因而補發新的信用卡,並寄送渠等指示送達地點,待郵差因無法送達持卡人本人而改以招領郵件時,再由周俊雄、不詳姓名年籍人等持掛號郵件領取通知書至各該郵局,持偽造之身分證及偽刻印章向郵局承辦人員行使之,並偽蓋各該郵件受領人之印文或偽簽署押,冒領上開持卡人等之掛號信件,因而取得發卡銀行補發之信用卡。 嗣渠 等取得如附表1所示(即編號一至十一、十四至八十四、八十七至八十八、九十五、九十九、一0一、一0六、一0八至一一二)前開人等補發之新卡後,即在該等信用卡背後偽簽持卡人之簽名(另有部分信用卡上尚未偽簽持卡人姓名,其詳如附表一前開各該編號所載),隨後由陳正雄、g○○陪同周俊雄及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等持偽造之身分證及發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假冒真實之持卡人,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三所示(其中部分無消費明細證明,詳如附表一所載,以下同)消費時間,至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三所示消費地點之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預借現金,並於刷卡後偽造各該持卡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據以偽造該持卡名義人確認消費或預借金額之簽帳單私文書後(一式二聯,一聯由持卡人收執,一聯由特約商店持向發卡銀行請款,特約商店則以對帳單對帳,而不保管簽帳單),持以行使交付予該特約商店人員核對,均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依約與持卡人交易之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暨真正持卡人之利益,並使特約商店或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分別詐得如(或相當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十三所示之消費財物(或利益)及預借之現金,彼等即恃詐得之財物以為營生。
二、又g○○、陳正雄及周俊雄等人復共同承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由陳正雄於90年1月間起至同年4月間止,趁 甄家駿 不及注意之際,先後多次至台南市東區甄家駿住處「竊取」甄家駿所有之花旗銀行大來卡帳單、扣繳憑單及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含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存摺帳號)等信件,繼之由g○○以不詳方法取得甄家駿之年籍資料等後,再將甄家駿之年籍資料及周俊雄之照片交由自稱「王泰成」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供其偽造甄家駿之身分證及偽刻印章,而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個人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甄家駿,其後再由陳正雄、g○○、周俊雄等人共同承前揭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俊雄出面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謊稱係甄家駿本人,因不慎遺失存摺及印鑑章,故請求變更印鑑章及補發存摺等語,隨即分別在「單摺掛失止付通知暨補領新存摺申請書」、「印鑑掛失暨更換約定書」、「印鑑卡」等文件上偽造甄家駿之署押及偽蓋印文(偽造署押及印文情形如附表一編號十二甄家駿部分所示),而偽造甄家駿名義之上開私文書各一份,再併同其所持之甄家駿偽造身分證,持以向世華銀行承辦人員行使,待世華銀行承辦人員據以重新核發甄家駿之存摺後,周俊雄即依據補發存摺之存款紀錄,偽蓋甄家駿之印文,因而偽造甄家駿名義以請領新台幣(以下同)九十九萬元之取款憑條一紙,均足生損害於甄家駿及世華銀行對存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並致使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周俊雄係甄家駿本人,而如數交付九十九萬元與周俊雄。
三、嗣於90年6月6日15時10分(公訴人誤為同日20時50分)許,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南縣新營市○○路○○○號周俊雄住處前埋伏準備搜索時,適g○○駕車搭載I○○前往上址,正欲向周俊雄取回持卡人黃○○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及偽造之黃○○身分證時,為警當場查獲,並經警員在不知情之I○○身上起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張、林科銘印章一顆、雜記紙三張,並在上開周俊雄住處搜得記事本三本、行動電話一支、台新銀行庚○○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繕為 周俊徹 )一張、偽造黃○○身分證一張及印章一顆、雜記紙七張、台新銀行信用卡一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補卡單(內附黃○○信用卡一張)等;再於同日20時50分許,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至台南市○○路○段○號6樓g○○、I○○居住處搜索,查獲扣得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印章、偽造身分證、信用卡等,以及雜記紙11張、預借現金密碼單五張、郵局掛號提領單七張、行動電話三支、行動電話SIM卡一張、I○○世華聯合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等物。
四、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g○○於本院前審固坦認伊因積欠同案被告陳正雄借款,遂受其指示自89年4月間某日起,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等人實施如事實欄第一項所示偽造關於被害人黃○○(附表一編號十四)、i○○(附表一編號十六)、u○○(附表一編號二十)、 陳益祥 (附表一編號三0)、z○○(附表一編號三二)、S○○(附表一編五六)、玄○○(附表一編號六0)、 陽壽諼 (附表一編號六二)、d○○(附表一編號七0)、J○○(原審法院列於附表二編號廿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業經另案審理,詳後述理由四)等人之署押予以刷卡消費之行為等情(本院更㈠卷第一宗第137頁、第二宗第14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與陳正雄、周俊雄等人共犯事實欄一其餘及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辯稱:事實欄第一、二項所示行為主要係同案被告周俊雄與陳正雄二人所為,伊既未參與偷信件,也沒有假冒如起訴書所示全部被害人予以刷卡消費,至於事實欄第二項部分,伊更無所悉亦未獲利,而世華銀行職員 郭懿諄 於警訊時指認錯誤,假冒甄家駿前去辦理提款相關業務之人應係周俊雄,並非伊本人,另同案被告周俊雄因恐再受追訴,於原審供述時推翻警訊供稱,則係為卸責之詞,其所言顯非實在,至於從伊住處查獲的甄家駿印章及身分證等物,係陳正雄於警員搜索前不久甫寄放於伊住處,伊不知該等物品為何及其用途云云。
二、惟查:
㈠、關於事實欄第一項之犯行部分:⒈被告g○○於警訊時供稱:(你們如何犯案?)先由陳正雄
向不特定住戶於信箱內竊取被害人信用卡的帳單,後陳正雄將被害人的信用卡帳單再交給我,我再以該信用卡帳單,以電話向銀行掛失,而向銀行掛失是我、周俊雄、陳正雄等三人均有的行為,另改寄地址至新營、柳營地區是周俊雄的主意。當我們以被害人的信用卡帳單向銀行掛失後,再去不特定之郵局領取銀行所寄出之信用卡,且由周俊雄出面向郵局領取,而每次均由我或陳正雄開車載周俊雄前往領取信用卡,當取得信用卡之後,由周俊雄持信用卡刷卡換現金、或刷卡購物等牟利,此等刷卡換現金及刷卡購物牟利也是由我或陳正雄駕車載周俊雄前往,而所得之利益,大部分陳正雄分得六成,而我及周俊雄各分二成。(假身份證及印章是如何而來的?)印章是陳正雄刻的,而身份證是我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向一位自稱「王泰成」聯絡,而「王泰成」製作我所需要之身份證(即被害人的身份證)再請「王泰成」將製作完成的身份證寄到台南市仁德或新市○○道及台南市○○路統聯客運等地,而每張假身份證價格是陳正雄與王泰成聯絡以每張新台幣伍仟元成交的,且每次王泰成寄假身份證來時均是陳正雄前往領取等語明確。對於90年6月6日15時10分許,在台南縣新營市○○路○○○號前為警查獲時,為何前往該處,則供稱:於90年6月6日15時10分在新營市○○路○○○號前逮捕,現場還有周俊雄、I○○等二人在場。當時我正要向周俊雄取回黃○○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及偽造身份證各一張(即周俊雄住處所查扣者),該兩項證物為周俊雄提出,因他欠我新台幣四萬元,其欲以該信用卡刷償還債務,故前去取卡。(你有無和陳正雄、周俊雄共組犯罪集團從事偽冒掛失信用卡並盜刷之不法行為?)我負責載周俊雄至郵局領取被害人信用卡並盜刷。(你於何時開始該不法行為?共幾次?)89年9月間開始,10次以內。(每次得利多少?共計多少?)每次以該信用卡之額度抽成百分之十,共計十八萬元等語;嗣於偵查中供稱:(你們在90年6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新營市○○路○○○號3人在場被警察逮捕?)因周俊雄欠我錢,我去要錢,他有去收了一張信用卡回來,叫我去刷卡以還我欠的錢。(90年6月6日下午8時50分,到台南市○○路○段○號6樓搜索的東西是何人所有?【告以扣押筆錄要旨】)這是我的,除了I○○的提款卡之外,是我與陳正雄、 張俊雄 一起去收郵件,是被害人的,再去掛失信用卡,再申請補發,長期所累積下來的,我自89年9月間開始作的。(查扣信用卡何來?)陳正雄去報遺失,再申請補發,再交給我,交給周俊雄去刷卡。(你們拿信用卡預借現金或刷卡?)都是周俊雄去處理的。(雜記紙上面所記載之資料何來的?)我從信用卡的帳單上抄下來的,是為了交給周俊雄刷卡用的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30頁及背面、第31頁及背面、第32頁及背面);(你們預借現金的信用卡何來的?)我用被害人名義去掛失,申請補發信用卡,周俊雄與陳正雄到被害人住處等掛號信,再到郵局去冒領信用卡。
(為何有一部分有申請補發改寄地址?)有去申請改寄地址,但不是全部我做的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133頁);再證人即同案共犯周俊雄於警訊時則供稱:於90年6月6日15時10分在新營市○○路○○○號前逮捕,現場還有g○○、I○○在場。當時g○○、I○○二人正要向我取回黃○○之中國信託信用卡一張及偽造之黃○○身份證乙張(當場被扣)。該兩項證物係我於90年6月6日13時許持偽造之身份證至新營郵局盜領所得。(你與何人共組犯罪集團,專門先竊取被害人之郵件再向各家銀行偽冒報掛失信用卡,俟取得信用卡後四處刷卡牟利?)我與陳正雄及g○○等三人,我負責持偽造之身份證至郵局領取被害人信用卡後,再持信用卡到各家銀行以「預借現金」之方式取得現金,偶爾亦以「刷卡購物」之方式刷卡牟利。‧‧陳正雄負責竊取持卡人(被害人)之郵件資料之偽造身份證,g○○負責載我四處刷卡牟利亦負責購物刷卡牟利等語(詳90年6月6日警訊筆錄),繼之於偵查中供稱:(你們在90年6月6日下午3時10分
在新營市○○路○○○號3人在場被警察逮捕?)那張信用卡是陳正雄叫我拿偽造身份證及印章去郵局領的,叫我交給g○○,說我就可以不用再還g○○錢了。(查扣信用卡何來?)有10多張信用卡,其中8張是陳正雄交給我的,其他是 黃正雄 交給我,要去銀行預支現金。(你們拿信用卡預借現金或刷卡?)都是預借現金,如無法預借現金的卡,交給陳正雄拿回去處理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30頁及背面、第32頁及背面);(【提示偽造身份證影本】這何來的?)這是g○○、陳正雄交給我的。...(你如何與陳正雄、g○○搭上線?)我之前看報去辦信用貸款,被人騙了,後來陳正雄、g○○就打電話給我,約我見面,就借錢給我,我沒錢,他們就叫我去領信用卡,預借現金,我欠他們的錢,就從中扣掉。(你去領信用卡幾次?)有10次均在郵局,在裕農路郵局及民族路上的郵局,預借現金不會超過5次,他們叫我隔1或2星期才去郵局領信用卡,他們拿貼我相片的偽造身份證去領卡及印章,領了之後全部交給他們.
..等語屬實,稽之上開被告g○○及證人周俊雄之供述,渠等對於如何先由陳正雄竊取被害人之信用卡帳單後,將信用卡帳單交給被告g○○,g○○再以電話向銀行掛失,申請補發新卡,並告知發卡銀行另改寄至新營、柳營地區之地址,再由陳正雄偽造被害人之印章,被告g○○則聯絡自稱「王泰成」之人偽造被害人之身分證,於偽造被害人之印章及身分證後,再被告黃正雄或陳正雄開車搭載周俊雄持偽造之身分證及印章,出面向各郵局領取補發之信用卡郵件,取得信用卡之後,由周俊雄持信用卡刷卡預借現金、或刷卡購物等詳細分工情形,分別供述極為詳盡,且互核彼此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尤以關於如何分工之細節,及被告g○○於90年6月6日為警查獲當日前往周俊雄住處,係被告g○○要向周俊雄取回被害人黃○○之中國信託信用卡一張及偽造之黃○○身份證一張等之供述,均相脗合,足見被告g○○於警訊之供述,應非子虛。
⒉證人即於新市○○道附近「添得銀」檳榔攤販賣檳榔之吳鈺
珠於警訊時供稱:(警方現提示周俊雄、g○○、I○○的三人相片供你指認,有否至你檳榔攤領取證件?)有的。都由g○○駕駛一部賓士S320轎車內載I○○至我檳榔攤領取超過10次以上之信件。(被領取之證件是由何而來)皆是台北南下高速公路大巴士寄放的等語(詳90年6月11日警訊筆錄),證人 吳鈺珠 證稱被告g○○夥同被告I○○開車前往其檳榔攤領取大巴士寄放之郵件至少10次以上,足見被告g○○前開供稱:身份證是伊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一位自稱「王泰成」之人聯絡,由「王泰成」製作伊所需要之身份證(即被害人的身份證)後,再請「王泰成」將製作完成的身份證寄到台南市仁德或新市○○道及台南市○○路統聯客運等地由伊領取乙情,要屬信而有據。
⒊被告g○○嗣後雖改稱:扣案之被害人信用卡、偽造身分證
及印章等物,係警員搜索前不久陳正雄所寄放,伊不知該等物品之用途云云。然姑不論被告此等辯解,已與其前揭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這是我的,除了I○○的提款卡之外,是我與陳正雄、周俊雄一起去收郵件是被害人的,再去掛失信用卡,再申請補發,長期所累積下來的」之供述不符,乃至與同案被告周俊雄供稱之情節相左,更與其同居人即被告I○○於原審訊問時供稱:該等扣案物品係周俊雄所交付,係被告g○○所有等語互有齟齬;再警員於90年6月6日下午3時10分許,持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埋伏預備搜索之對象原係同案被告周俊雄,適巧被告g○○以周俊雄積欠其債務,要求周俊雄將其甫自郵局領得被害人黃○○之信用卡等物交其冒刷使用以便抵充周俊雄債務,因而一併查獲被告g○○等情,業如前述,顯見被告清楚認識非渠等名義之信用卡、身分證及印章等物之作用為何,以及該等物品顯可獲致相當之暴利,被告g○○既參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等人此一形態之犯罪模式,並為渠等收受及管理「王泰成」所寄交經其偽造完成之被害人身分證、印章等物,嗣後又在g○○之住處除搜獲上開偽造身分證、印章等物外,還更扣得郵局掛號提領單、發卡銀行補發之信用卡等物,反益徵渠等犯行之完整性及其有共同參與之情事,要無疑義。被告g○○前開辯解,實係事後推諉之詞,殊無足採;又被告等與周俊雄及在逃同案被告陳正雄間,就竊取被害人信用卡帳單、至新市○○道附近檳榔攤領取「王泰成」寄交其所偽造之被害人身分證及偽刻之印章、向發卡銀行掛失被害人原有信用卡並要求補發新卡、再持偽造身分證、印章等物至郵局冒領補發之信用卡、嗣後分別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等行為,互有分工合作、接續進行之關係,則縱被告g○○未實際竊取被害人信箱內郵件之行為、或僅假冒少數被害人名義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然彼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等人間既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無解渠等之共犯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行;又被告等竊取被害人信件目的主要為擷取信件內被害人之部分年籍及信用卡帳單之相關資訊,而無意將該等信件永久保存或供己再行利用,然渠等既將被害人之信件自該信箱取走,任令被害人喪失占有,並於其取用信件內之資料後,或予以保留使用,或依己意予以丟棄處置,或自行將信件銷燬,顯已有將各該信件據為所有之意思無疑,要難謂彼等對該等信件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⒋又被告等向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華信銀行、玉山銀行
、中國商業銀行、花旗銀行、遠東商業銀行、華南銀行、聯邦銀行、慶豐銀行、渣打銀行、世華銀行、萬通銀行、第一銀行、 上海 商業銀行、荷蘭銀行、匯豐銀行...等信用卡發卡銀行,假冒持卡人遺失信用卡,申報掛失,並申請補發新卡,改送彼等指定之地址,使郵務士無法投遞,再持偽造之身分證、印章前往郵局領取補發之信用卡,復持以刷卡消費或借用現金等情,並據被害人丑○○、B○○、未○○( 方振崑 之妻,未○○並未遺失信用卡,起訴書第5頁第18行謂「周俊雄於90年5月23日持未○○信用卡」云云,顯係方振崑之誤載)、O○○、l○○、甲○○、甲甲○、天○○、宇○○、k○○、黃○○、己○○、i○○、辰○○、甲丙○、u○○、酉○○、q○○、v○○、 陳國禎 、w○○(編號30陳益祥之妻)、亥○○、午○○、b○○(編號28 李鴻洲 之妻)、z○○、H○○、n○○、t○○、Z○○、x○○、戊○○、K○○、 楊壽諼 、戌○○、d○○、r○○、玄○○、G○○、F○○、S○○、Q○○等人於警訊時供述屬實。復有附表一所示各發卡銀行提供之冒名掛失錄音帶、冒名掛失案消費明細資料、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信查單、偽簽被害人署押之消費簽帳單、被告等假冒被害人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之影帶翻拍照片,及檢警單位於周俊雄住處、及g○○租屋處所查獲如事實欄所示被害人之信用卡、偽造被害人之身分證、印章等物可資佐證。
㈡、關於事實欄第二項(即附表一編號十二)之犯行部分:⒈上揭事實欄第二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周俊雄於原審
調查時供認明確,並陳稱:(甄家駿的九十九萬元是何人去領的?)是陳正雄及g○○叫我去領的。由g○○交給我甄家駿的身分證,印章及告知我他的存戶資訊,由陳正雄打電話給我,由g○○帶我去領。我到銀行辦理存摺掛失,補領新存摺後,再提領九十九萬元,提回來後,我就交給g○○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至80頁),嗣周俊雄於本院上訴審亦供稱:伊沒有竊取甄家駿信用卡帳單資料,是被告g○○及同案被告陳正雄把身分證及印章交給伊去辦銀行存摺補發,由伊寫取款憑條領取九十九萬元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38頁),核與證人即甄家駿之妻壬○○於警訊時供稱:我先生於00年0月00日早上9點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洽詢時發現被人以偽造身份證,再改印鑑證明後,再至世華商銀補新的存摺,之後被立即盜領新台幣玖拾玖萬元正。...我先生甄家駿的花旗大來卡帳於90年元月份不見,而2月份扣繳憑單也不見了,3、4月份世華信用卡帳單(內有存摺帳號)也不見了等情節(詳90年6月6日警訊筆錄)相符;另證人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之職員郭懿諄對於盜取被害人甄家駿上開九十九萬元存款之人係同案被告周俊雄,亦於警訊時指證無訛(詳90年6月12日警訊筆錄)。
⒉同案被告周俊雄於90年4月19日前往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冒領
被害人甄家駿存款之事實,並經該行監視器拍錄,經原審勘驗該錄影帶結果:被告g○○指認周俊雄於錄影帶所示時間90年4月19日12時20分進入櫃台辦理掛失手續,12時35分離開辦理掛失手續之櫃台,12時40分進入領錢櫃台領款,於12時44分15秒將所領之款裝入一大型牛皮紙袋後,離開櫃台;被告g○○指認之該名男子蓄留短髮,戴眼鏡,與警訊卷編號(二)所附之翻拍照片內之被指為周俊雄之人長相神似。
有世華銀行新竹分行檢送之90年4月19日拍攝錄影帶一捲,及原審勘驗筆、相片4張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3頁至第96頁),另周俊雄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假冒被害人甄家駿名義偽填之提款資料,亦經該行於91年6月7日以(91)世新竹字第99號函附之取款憑條、單摺掛失止付通知暨補領新存摺申請書、印鑑掛失暨更換約定書、印鑑卡等文件附於原審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44至248頁),足見同案被告周俊雄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⒊再查,被告等為警查獲後,於同日20時50分許,經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前往台南市○○路○段○號6樓被告g○○居住處搜索,亦確有查獲偽造之被害人甄家駿身分證、印章各一枚等物,有前揭扣押筆錄、扣案物品附於警卷可參,其中從被告g○○上開住處所查扣之偽造甄家駿身分證一枚,其上係貼示同案被告周俊雄之照片,且該枚身分證之形狀及登載內容,果與世華銀行新竹分行以前揭函文所檢送「印鑑卡」上張貼之偽造甄家駿身分證正反面完全相同,復經原審法院比對明確,足見被告g○○確有參與此部分之犯行,要無疑義,被告g○○辯稱伊對此部分事實毫不知情云云,純係推諉卸責之詞,核無足取。
⒋至證人周俊雄於警局初次被詢時雖供稱上開至世華銀行盜領
被害人甄家駿存款係伊與陳正雄二人所為,而上開監視錄影帶經勘結果,亦僅周俊雄一人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並未見被告g○○同行(警卷內附周俊雄90年6月6日警詢筆錄、同上勘驗筆錄)。似與前開於原審之供述互異。然經本院前審依職權傳喚周俊雄到庭訊問(被告及公訴人均未聲請),證人周俊雄則詰證稱:(你在警訊中說被害人甄家駿這件是你做的?)是的。(這件事情你和g○○、陳正雄如何分工?)陳正雄把身分資料給我叫我背熟,然後拿印章、身份證給我,g○○載我去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叫我到櫃台去掛失,當天銀行補一個新的存款簿給我,我當場領了九十九萬元。(g○○載你去時,有無進去銀行?)沒有。(陳正雄有無跟你們一起去銀行?)沒有。‧‧(你在警訊時說盜領九十九萬元是和陳正雄所為,當時為何沒有講到g○○?)因為之前g○○叫我不要把他講下去等語明確(本院更㈠卷第二宗第15頁至第16頁)。稽之證人周俊雄上開所證情節,僅伊一人進入銀行櫃台辦理掛失手續,被告g○○並未同進銀行,顯與上開銀行監視器拍錄之事實相符,有上開世華銀行新竹分行檢送之94年4月19日拍攝錄影帶一捲、原審勘驗筆、相片四張附卷可稽,自難以監視器未拍錄到被告g○○身影即為其有利之認定甚明。何況g○○、陳正雄及周俊雄等人既共組犯罪集團,彼此間對各該犯罪行為,自有其分工及分贓之約定,此由被害人甄家駿前開偽造身分證及印章各一枚(附表一編號十二)係由被告g○○位於台南市○○路○段○號6樓之住處所搜索查扣亦可證明,自難以未參與部分分工之行為即認其非共犯之一至明。另參以本件犯罪態樣,與上開事實欄一所示大致相同,自以證人周俊雄於本院更㈠審所證為可採。
㈢、再者,被告g○○雖辯稱:職業係幫伊兄做塑膠代工云云。然被告g○○供承所駕駛之賓士牌S三二○型自小客車係其所購買,車主名義登記為其同居人I○○等情(見90年偵字第6545號卷第31頁),被告g○○供稱幫其兄做塑膠代工云云,非惟與同案被告I○○於原審所為「(被告g○○原是從事何種職業?)他以前是做紡織的,但很久就沒有做了,現在都使用信用卡消費所得營生。...(被告g○○有無其他職業?)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32頁)之供述不符,更與被告g○○於本院更㈠審審理時所供伊係做五金和塑膠云云相異(本院更㈠卷第二宗第30頁),紡織與塑膠或五金差異性甚大,應不至於誤認,何況幫人代工,焉有能力購買如此高級名貴轎車?又被告g○○同居人即同案被告I○○(不知情)係幫g○○照顧小孩並無職業,為其所自承(本院更㈠卷第二宗第28頁),然I○○於89年1月10日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開戶(帳號000000000000),往後其存入現金每筆均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且每月均存入數筆;又於90年4月6日、4月9日、5月16日,分別存入定期存款各一百萬元,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90年08月30日090世東台南字第0056號函附之存款明細分戶帳、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單一份(見上開偵查卷第113至123頁)附卷可憑;另I○○雖稱:伊在世華銀行東台南分行於90年4月6日、4月9日、5月16日各存入之一百萬元,係同父異母之姊姊 杜秀英 幫伊存入的云云,惟查:與被告I○○同父( 張義順 )異母之杜秀英,早於77年7月7日死亡,此有台南縣關廟鄉戶政事務所92年3月13日南關戶字第0920000365號函送之戶籍謄本一件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176頁、177頁),則杜秀英如何於89年4月間先後3次存入被告I○○上開帳戶各一百萬元,足見被告I○○上開辯解,尚屬無稽。是被告g○○確恃此一犯罪形態詐取財物所得維生,應無疑義,彼等辯稱並非常業犯云云,亦難採信。
㈣、又被告等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現場查扣之黃○○之身分證,係作為前往郵局領取補發信用卡掛號郵件,供郵局承辦人員核對身分之用,是各該身分證上之相片均非被害人本人,而係與被告等同夥,擔任與同案被告周俊雄相同之工作即前往郵局領掛號郵件者。嗣經比對扣案偽造之身分證上相片,除有同案被告周俊雄之照片外,另偽造之亥○○(附表一編號二三)、 張名輝 (附表一編號一0六)、l○○(附表一編號五)身分證上之相片各不同,經訊問被告g○○供稱:不認識云云(見本院上訴卷第113頁),稽之前開犯罪所得均由被告g○○存入I○○之帳戶觀之,被告g○○顯係本件犯罪集團之核心人物,其供稱不認識云云,要屬不願供出其餘共犯之詞,難令人採信。惟該三名男子並非已被警方查知之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如係陳正雄,因已為警查獲,即無隱瞞之必要),則可認定,是本案共犯,尚有該三位不詳姓名之男子,應無疑義;又該偽造之身分證上記載被害人亥○○、張名輝、l○○分別係民國55年1月24日、57年9月23日及00年0月00日出生,均為30餘歲之成年男子,有各該偽造之身分證可憑,如此為免因年齡懸殊遭人識破敗事,該三位不詳姓名男子應為年紀相彷之成年人,亦足認定。
㈤、另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參照)。被告等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及另三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組成犯罪集團,各自分工,推由陳正雄竊取發卡銀行寄交被害人之信件(內含有信用卡帳單或信用卡等文件),或至台南市東區甄家駿住處竊取甄家駿所有之花旗銀行大來卡帳單、扣繳憑單及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含世華銀行新竹分行存摺帳號)等信件(事實欄二部分),被告g○○負責聯絡自稱「王泰成」之人,偽造被害人之身分證,及由陳正雄偽刻被害人之印章,交由周俊雄持往郵局假冒被害人,偽蓋各該郵件受領人之印文或由周俊雄偽簽署押,冒領上開持卡人等之掛號信件,取得發卡銀行補發之信用卡,再由周俊雄或另三位不詳姓名之男子持補發卡,前往特約商店刷卡購物或預借現金;或交由周俊雄出面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謊稱係甄家駿本人,請求變更印鑑章及補發存摺,隨即分別在「單摺掛失止付通知暨補領新存摺申請書」、「印鑑掛失暨更換約定書」、「印鑑卡」等文件上偽造甄家駿之署押及偽蓋印文(偽造署押及印文情形如附表一編號十二甄家駿部分所示),而偽造甄家駿名義之上開私文書各一份,再併同其所持之甄家駿偽造身分證,持以向世華銀行申領核發甄家駿之存摺後,偽造甄家駿名義請領存款九十九萬元,由不知情之被告I○○則提供前開世華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帳戶,由被告g○○將詐取所得現金存入該帳戶,則被告等就事實欄一部分與陳正雄、周俊雄及另三位不詳姓名男子間,及事實欄二部分與陳正雄及周俊雄間,顯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灼然甚明。
從而,被告等對於陳正雄、周俊雄及另三位不詳姓名男子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至明。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事證已明確,被告g○○犯行堪以認定。
三、經查: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關於牽連犯、連續犯、常業犯之規定,是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合先予敘明如下:
①本件被告 張進雄 所犯次詐欺犯行,經檢察官以常業詐欺一
罪起訴,本院審理結果,亦認為構成常業詐欺罪,雖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而論以常業詐欺罪。
②查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及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罪處斷。
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
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核被告g○○如事實欄第一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如事實欄第二項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2條罪、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原判決就上訴人持偽造甄家駿之身分證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申請補發存摺及變更印鑑證明之行為有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適用,未見原審加以論述,容有可議)。按信用卡簽帳單具有收據性質,被告等①在簽帳單上偽簽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署押,係屬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②偽造印章係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③偽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④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之偽造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人雖認被告張進雄亦成立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張進雄等偷取被害人信箱內之信件,僅係作為渠等事後偽造被害人身分證及向發卡銀行詐領補發信用卡或向銀行詐領補發存摺進而領款之初步手段,實則渠等係利用補發之信用卡據以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之方式或詐領他人存款牟取非分利益而維生,而非以偷信件之方式謀生,應僅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故公訴人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再被告張進雄就事實欄一部分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及三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間、事實欄二部分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間,各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再者,被告張進雄所犯上開4罪間,均係為達成藉由信用卡刷卡方式或補發存摺詐領他人存款以獲取不法財物之目的所使用之手段,彼此亦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屬裁判上一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處斷。
五、另查,被告g○○自87年6月間起,即以相似之犯罪模式陸續犯案,其中87年6月間至同年10月9日止之犯行,業經臺灣台南地院88年度易字第1341號、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56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現上訴最高法院中,未確定);又於上開案件審理期間,又於89年1月間持偽造之被害人J○○身分證(貼被告g○○之照片)、發卡銀行補發之J○○信用卡各一張(即附表二編號六五部分,此部分稽之起訴書第7頁顯未重行起訴),於短短2日內連續冒刷7次,並詐領約十萬元之消費款之犯行,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台南地院90年度訴字第8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現刻正上訴中)等事實,有卷附前揭刑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可證(本院上訴卷第72頁至第77頁),惟被告g○○、I○○二人實施本案犯行係自89年4月間起,此與渠等之前案犯罪日期已相距1年6月或3月以上,且被告g○○亦於原審法院調查時供稱:(90年)1月間被查獲後,我因為有案子在身,所以想收手不做了。後來,87年的同案被告陳正雄在89年2月中旬,詳細日期忘了,他通緝期間來找我,要我還他錢,加上前案我把他抖出來,他不諒解,要我想辦法還錢,包括違法的方法,所以我才會依據他的建議,在89年4月間,開始與他一起犯下本案等語明確(見原審卷第31頁),準此,被告二人於本案所為,純係被告g○○於89年1月間經警查獲後,另行起意而與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等人共同所為,自與渠之前案犯行欠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從而本院就被告於本案之犯行自得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六、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判處被告g○○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三十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固非無見;惟查:
①按被害人J○○部分(單一卡號),業經原審以90年度訴
字第8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詳前述四),公訴人並未起訴(詳參起訴書第7頁、第8頁),原審竟重覆審理而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判決理由三及附表二編號廿六),顯有欠當。
②原審判決就被害人 龔淑美 (附表一編號八五)、畢和平(
附表一編號八六)、 彭瑞龍 (附表一編號八九)、附表一編號九0至編號九三之被害人、附表一編號九六至九八之被害人、附表一編號一00之被害人、編號一0二至一0五及一0七之被害人等,並無冒領或冒刷信用卡之資料及記錄,惟事實欄就上開犯罪事實之陳述,未予扣除上開被害人,亦有欠妥。
③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十三被害人 林宗義 、編號三六被害人W○○部分漏未判決,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又原判決事實欄二,就上訴人持偽造甄家駿之身分證至世華銀行新竹分行申請補發存摺及變更印鑑證明之行為,犯有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適用,未見原審加以論述,併有可議。
④查科刑判決書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
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有偽造附表一編號三八所示t○○之身分證,但警方於90年6月6日20時50分,至台南市○○路○段○號6樓實施搜索時,只扣得偽造之t○○印章一枚,並無扣得t○○之身分證,此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偽造印章所示之印文可證(見警卷(一)第28、31、51頁)。且依卷證資料亦無上訴人等偽造t○○身分證之事證,則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有偽造t○○之身分證,自有認定事實與卷證資料不符之違誤。
⑤按於信用卡上簽名,除於消費時供特約商店核對外,尚有
表示簽名人為該卡合法使用人,且同意遵守發卡銀行之使用條款,具有一定之意思,應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無訛,故於信用卡背面偽造被害人之簽名,應成立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30號判決參照),原判決認成立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尚有未合。
⑥另於共犯周俊雄住處查扣之黃○○身分證(未列於附表一
編號十四)既係偽造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及於被告I○○身上查扣之偽造林科銘印章一枚(未列於附表一)既係應沒收之物,自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原審漏未宣告沒收,亦有未妥。
⑦查被告I○○為重度智力殘障之人,其智力僅相當於三歲
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在此心智年齡下,因認知能力嚴重受之損,並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獨立謀生之能力或獨立為現代社會行為之能力,欠缺辨別事理之能力,自不可能與被告張進雄等為共同為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原審判決認渠與被告張進雄共犯上揭各罪,自有不當。
⑧又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第56條、第340條關於牽連犯、連續犯、常業犯之規定。原審未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亦有可議。
⑨再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
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對於被告應如何量刑,在法律上固屬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為內部性界限。是以犯罪情節相同之共同被告(或共犯),於裁判時,量刑自不宜出入太大,致被告於面對刑罰制裁時,有幸與不幸之別,始符合法律秩序之理念,及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並昭折服。本件偵查中同案被告即共犯周俊雄,經檢察官移送本院另案併案審理,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判決判處周俊雄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一件在卷可考(見本院上訴卷第99頁),而被告張進雄前開犯行,僅為周俊雄前開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之部分,乃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g○○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三十萬元(被告g○○犯罪所得之利益逾一千萬元,超過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併科罰金最多額五萬元,爰依刑法第58條規定,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自有未合。
被告g○○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罪,及檢察官上訴意旨(理由詳後),雖均無理由,惟被告張進雄以原審量刑過重,則有理由,及原判決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即有以相同犯罪手法犯罪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警惕,復夥同陳正雄、周俊雄等人利用信用卡免付現金及可預借現金之便,竊取他人信用卡持卡資料,繼之向發卡銀行偽稱該信用卡遺失以補發新卡,再輔以偽造持卡人身分證、印章之手段,以冒領得銀行寄送補發之被害人信用卡,其犯罪動機不良,而心思縝密,手法高明,足見彼等計劃之深入,又因而恣意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且其消費金額動輒以數萬元計,破壞金融秩序及危害交易安全,經警查獲後,仍不生悔改之意,反因非法利益之吸引、食髓知味而無視刑罰再度起意犯案,益證渠等惡性非淺,又參以本案被害人多達一百餘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少則數萬元,多則達七十餘萬元,其等獲得之利益逾千萬元之巨,出入以賓士車代步,生活奢華,將自己生活享樂,建築在他人痛苦之上,其心可議,而被告g○○係主謀核心人物,應負較重責任,犯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g○○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以資儆懲;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參拾萬元,而受刑人於犯罪時,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併予敘明。又被告g○○於87年間已犯相同之罪,受刑罰制裁,猶未稍戢貪得之念,復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並恃刷卡恣意消費,繼而以詐財所得維生牟利,且其消費場所遍及特種行業、百貨公司、金飾銀樓等,甚至預借現金額度動輒十數萬元,均顯見其藉由冒刷信用卡方式以維持其高消費之生活方式,加以其對刑罰之蔑視而屢次犯案,顯見刑罰已難以矯治其犯罪,且足證其有犯罪之習慣,再犯之可能性亦高,爰依刑法第90條之規定,諭知被告g○○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3年,藉資矯治。
七、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係在必應沒收之列,該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如屬存在,縱未搜獲,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查上訴人g○○等於竊得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繼由「王泰成」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身分證,並由陳正雄偽刻渠等之印章,再由陳正雄、g○○等人,假冒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一、十四至八十四、八十七至八十八、九十五、九十九、一0一、一0六、一0八至一一二所示被害人之名義,向發卡銀行佯以遺失、毀損為由,要求補發後郵寄至指定之地址,經發卡銀行按址寄發,但郵差無法送達,而改以招領郵件時,責由周俊雄、不詳姓名年籍人持偽造之身分證、偽刻印章至各該郵局,以偽蓋各該郵件受領人之印文或偽簽署押之方式,領取新卡。又上訴人g○○等人以被害人之信用卡冒刷購物或預借現金,並於刷卡後偽造各該持卡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據以向特約商店人員行使等情。則上訴人等自有於掛號郵件查單及簽帳單上偽造上開被害人之署押、印文,是上揭附表所示掛號郵件查單及以被害人之信用卡冒刷購物或預借現金時於簽帳單上所偽造之印文、署押自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g○○與共犯陳正雄、周俊雄等數人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身分證及偽造黃○○之身分證一枚(於周俊雄住處查扣),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另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及於不知情之被告I○○身上查扣之偽造林科銘印章一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張進雄持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名義之各發卡銀行信用卡等物及共犯周俊雄持有之黃○○名義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並非偽造之信用卡,而係發卡銀行所有,僅交付持卡人刷卡使用,故非屬被告及共犯所有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記事本、雜記紙等文件、被告I○○名義之中國信託信用卡一張、世華銀行金融卡一張、行動電話四支、行動電話SIM卡一張及偽造之新台幣一千元鈔一張等物,雖係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但或無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被告等供實施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如扣案之行動電話、I○○之信用卡、金融卡等),或與公訴人起訴事實欠缺關連(如扣案之偽鈔一張)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末查,再被告I○○開設於世華銀行東台南分行之前開帳戶存款,雖據被告I○○供稱渠等刷卡詐財所得大多存入上開帳戶內等語,惟該帳戶存款僅剩六千九百零二元,有該行92年1月7日0九二世東台南字第000二號函可憑,尚難以區隔何者係犯罪所得,而何者非屬犯罪所得,而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微少存款係被告等犯罪所得,是公訴人就被告前揭存款聲請依法宣告沒收,顯難遽採,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八、公訴意旨另以:被告g○○、I○○二人及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及不知名之人,共同承上開之概括犯意,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o○○等人(扣除編號六五J○○部分,依起訴書第7頁至第8頁所載似無起訴,而係敘明此部分雖經提起公訴,並經一審判處罪刑,惟本案係另行起意,與該案無法律上及事實上同一之關係云云,詳前開理由四),以同上之手法,並據以詐得相當之財物,因認被告2人就此部分犯行,涉犯有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名等情。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有此部分犯行,係以此部分雖未扣得偽刻印章、偽造身分證、信用卡等物,然該部分之消費地點與查扣偽刻印章、偽造身分證、信用卡部分之消費地點,多所相同,且係以相同手法遭盜刷,有各發卡銀行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再經公訴人命被告g○○、I○○2人書寫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姓名(扣除編號六五),經核與卷附簽帳單影本上之簽名筆劃相類似,足證該等被害人遭冒刷之信用卡消費部分,亦係被告g○○、I○○及同案被告陳正雄、周俊雄等人所為無誤等語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2人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渠等就此等犯行毫不知情,亦未參與等語。經查:
公訴人指被告2人所涉此部分犯行,均未從渠身上或住處扣得任何有關之信用卡、偽造之身分證、印章等物,雖公訴人從消費地點及簽名字跡據以研判彼2人就此部分犯行之關連性,然觀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扣除編號六五部分)遭冒刷之消費地點,多在南北各地之百貨公司、量販店等特約商店,而該等特約商店原本即為大多數持卡人經常前去之消費場所,實難僅以消費場所之連繫因素便足以限縮此等冒刷行為必係被告等人所為;再各發卡銀行所提供被害人遭冒刷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其上簽名字跡原本即是複寫字體,加上影印或傳真結果,該簽帳單上之簽名字體已有模糊或失真之情事,又從何僅憑被告當庭書寫字跡即足以確認此等偽造簽帳單之人必係被告2人無疑?又公訴人提起上訴,除以前開【信用卡部分消費地點多所相同】及【係以相同手法遭盜刷】為由外,上訴意旨復謂【附表二被害人等新卡補發地址,與原審判決認定有罪部分被害人等新卡郵寄之各地址相同】等語,而認被告等有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犯有同前開有罪部分之罪名,然經本院審查警卷編號①、②、③卷內資料所示,附表二被害人o○○等人之【新卡補發地址】,僅附表二編號八被害人o○○之補發地址與附表一編號六被害人甲○○相同,其餘附表二之被害人新卡補發地址,與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補發地址均不相同,又縱新卡補發地址有與附表一之被害人補發地址相同,惟既未扣得偽造身分證、印章或補發之信用卡,則被告等是否有偽造身分證、印章或假冒被害人領取補發之信用卡,即屬不能證明,究不能以補發地址與前開有罪判決部分之補發地址相同,遽認被告等涉有上開罪名,是公訴人就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指摘,非有理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人涉有此部分犯行,故被告2人此部分即屬不能證明犯罪,g○○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g○○此等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或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I○○部分與下列公訴人起訴部分(貳I○○部分)併為無罪諭知。
九、另公訴人於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時移送併辦部分(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八七號,含本院上訴審時併辦之同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0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三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四五號案件),就此部分,公訴人並未提出新的證據證明(本院卷第125頁、上開第八六八七號偵查卷第71頁),是依其併辦意旨略以:㈠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0六號g○○詐欺等(即原來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三號):被告g○○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90年4月間,假冒案外人 溫湖滴 之名義,向告訴人台新銀行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同時向告訴人申請補發前開信用卡,並將卡片寄送地址改為:高雄市○○區○○街○○巷○號5樓之1,告訴人誤認為真正而核准補發新卡,被告g○○於取得前開補發信用卡後,即持往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消費,使告訴人誤認為係訴外人溫湖滴之消費而墊付被告之所有消費款項。後因溫湖滴聲明非其所為,告訴人始知受害,然已造成告訴人共計十一萬九千元整之損失,因認被告g○○涉犯刑法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云云。㈡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三八號g○○、I○○詐欺等案件(即原來同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八一號):被告g○○、I○○與同案被告周俊雄等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90年1月4日、3月26日冒充其為告訴人之信用卡客戶N○○、h○○,來電向告訴人台新銀行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人員佯稱所持用之信用卡遺失,要求申辦掛失手續並補發新卡,同時要求將補發之新卡寄至新地址(分別為N○○:高雄市○○市○○路○○○巷2之6號;h○○:高雄市○○區○○路○○○號12樓),經告訴人客服中心人員核對被告等所提供之被害人N○○、h○○基本資料無誤後,始將信用卡掛失並將補發之新卡寄送上述新址,被告等取得告訴人之信用卡後,在信用卡背面分別偽簽「N○○」、「h○○」之署押,並持該信用卡到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於簽帳單上偽簽「N○○」、「h○○」之署押,持該偽造之簽帳單向特約商店行使以表示「N○○」、「h○○」確認各該金額之信用卡債務,請告訴人代為墊付消費款,不但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其詐購之財物,且致告訴人誤認為係N○○、h○○本人之消費而給予特約商店交易授權碼,就被告冒用信用卡所為之交易墊付其消費款項而受有損害,損失金額總計冒用N○○部分為十二萬四千零十八元,及冒用h○○部分為十八萬三千四百五十五元,因認被告二人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等罪嫌云云(詳台南地檢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八八四號卷)。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二號g○○、I○○詐欺等案件:被告g○○、I○○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年五月間,假冒案外人(即持卡人) 曾璧惠 之名義,向告訴人台新銀行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並於同時向告訴人申請補發前開信用卡,告訴人因誤認為真正,核准補發新卡,被告於取得前開補發信用卡後,即持往漢神百貨等特約商店消費,使告訴人誤認為係案外人曾璧惠之消費,進而墊付被告之所有消費款項,金額共七萬二千二百五十三元正,嗣因曾璧惠聲明非其所為,告訴人始知受害,然已造成告訴人金錢上之損失,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嫌云云(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二號所附警卷)。併案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台新銀行指訴綦詳,核與持卡人溫湖滴、N○○、h○○、曾璧惠等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偽造之消費簽帳單數份附卷可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二人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等對此部分犯行毫無所悉,並非伊等所為等語。經查,告訴人台新銀行或持卡人溫湖滴、N○○、h○○、曾璧惠私人之指訴及提出之簽帳單,至多僅證明彼二人之信用卡,於九十年一至五月間有遭人冒刷消費情事,但均無人證明係被告二人冒彼四人之名義,持告訴人補發之信用卡消費盜刷之情事,且觀告訴人提出之消費簽帳單上「溫湖滴」、「N○○」、「h○○」、「曾璧惠」等人之簽名,與附表一所示簽帳單上偽簽被害人署押之字跡,不論就運筆方式、筆劃順序或字體工整情形,均互有差異,難認係同一人所為,雖告訴人另以其中「N○○」遭冒名掛失後之補發新卡地址及冒名者所留下之行動電話號碼,與本案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中所改寄地址、行動電話相符,而認併辦部分確係被告等人所為云云,然經核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各項郵局掛號提領單所載之地址,均無一與併辦部分冒名者要求發卡銀行改寄之地址相同,也無冒名者留下之行動電話號碼可供比對,此外,警方在被告二人身上及渠等住處實施搜索結果,復未查扣與此部分相關之「溫湖滴」、「N○○」、「h○○」、「曾璧惠」之信用卡帳單、信用卡、或偽造身分證、印章等證物,告訴人又不能提出被告等冒名申報掛失補發新卡之證據(如錄音帶、申請書等),以供比對查證,而得以佐證被告等併辦部分犯行之關連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何前開併辦意旨所指稱之犯行,自難徒以告訴人上開單一指訴,即認被告等亦涉有前開罪名,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是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回由原併辦單位另為妥適之偵查。
貳、被告I○○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I○○與g○○、陳正雄、周俊雄及三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合組犯罪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部分常業詐欺行為),並基於竊盜、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共犯本判決首揭事實之犯行,因認被告I○○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之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I○○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以:被告I○○於警訊、偵查中供稱:「在我與g○○居住處查扣之物,是g○○與周俊雄二人要做信用卡用的,知道g○○與周俊雄持信用卡預借現金,我有分到錢」、「g○○作案我知情」等情。及I○○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開戶(帳號000000000000),其存入現金每筆均在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之間,且每月均存入數筆等情為論據。
三、辯護意旨略以:
(一)按本案被告I○○係重度智力殘障之人,且依 嘉南 療養院之回函(發文日期95年7月5日、嘉南般字第0950002835號函、已附卷)可知,重度智力殘障者,其成年期時(21歲以後)之智力僅相當於【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間。是,以I○○之智力情形,根本沒有能力遂行本案所列之犯罪行為。
(二)被告I○○雖於警偵訊(90.6.6五分局警訊筆錄)時供稱有分到錢云云,惟查,該次筆錄內容,被告辯護人於前審時,曾爭執其內容與被告當時之陳述不符,並且聲請勘驗該次警訊之錄音帶,惟因該次錄音帶業已遺失,而無法進行勘驗。其實,被告辯護人聲請勘驗該次警訊錄音帶,亦是希望還原被告I○○於警訊情形之原貌,蓋:以本案I○○在偵審中之歷次陳述筆錄記載,可以顯見I○○之答話內容均極簡短,甚至是不答或稱不會回答之情形,而全案因有共同被告g○○一起進行開庭審理程序,因此幾乎就案情之詳細陳述均係g○○為之,被告I○○根本沒有詳細敘及案情之情況。惟,上揭90.6.6警訊筆錄內容卻記載I○○之多項陳述,實則係警方製作筆錄時要求I○○照唸,根本不是被告I○○自己之陳述。
(三)另查,本案共同被告g○○被通緝前,兩名被告一起開庭,就案件事實陳述者均以g○○為主角,嗣g○○通緝後,於鈞院之歷次開庭均未到庭,本案僅餘被告I○○一人獨自到庭時,I○○所能陳述之話語更少,並非其不願陳述,而是伊根本不知如何陳述,由此,益足見I○○之智力程度低下,就本案所涉之犯罪行為,伊係因與g○○同居而被牽扯其中,伊在g○○逃亡後,就本案所為之發言更為沉默,實乃因不是伊所為、不知犯罪內容之詳細情節、不知g○○所做事務之內容......,因此,根本不知從何答辯,或為自己辯解,只能依辯護人代為陳述意見為主。
(四)本案被告I○○並無參與g○○等人之集團犯罪;倘仍認I○○有若干行為,惟依其重度智力殘障之情形而言,亦顯無責任能力存在,伊僅係依附g○○而生活,核其境遇亦實在不堪,且亦有身不由己,甚至沒有能力自我照顧、自我決定等等情狀存在等語。
四、經查:
㈠、查被告I○○於警訊、偵查中固供稱:「在我與g○○居住處查扣之物,是g○○與周俊雄二人要做信用卡用的,知道g○○與周俊雄持信用卡預借現金,我有分到錢」、「g○○作案我知情」等語,惟查被告同時供稱略以:「我只知道是g○○與周俊雄二人要做信用卡而已,要如何做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他們要去銀行領錢,但錢不是他們的,因我不認識字……我真的不認識字……我有分到錢,但不知道多少,因我不會算錢……」、「(在警訊偵查中所說的話是否實在?)我所說的都是實在的,但是因為我不識字,所以不會看筆錄。」(原審卷第35頁)等情,依以上供述觀之,先後反覆,既稱知道是g○○與周俊雄二人要做信用卡,嗣又稱要如何做其又不知道,更進而稱其不認識字,不會算錢,故自難以此供述認被告 張美月 與g○○與 同俊雄 二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㈡、復依以下g○○、周俊雄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供,亦明確指出被告張美月未參與上揭犯行。
g○○:I○○與本案無關……有重度智障,也領有殘障手
冊,他根本不知道與我去新營辦理何事。(原審90
訴1209號卷第29頁)g○○:被告I○○完全沒有涉入本案,他的能力也無法處
理本案中的任何犯罪事項。(原審90訴1209號卷第
152頁)g○○:我承認有拿生活費用給被告I○○,但是他就本案
並不知情,他不知道我平日行蹤。(原審90訴1209號卷第215頁)g○○:就我所為,我已經承認,I○○沒有涉入此案,被
害人大部分均為男人,女人不容易持卡冒簽。(原審90訴1209號卷第271頁)g○○:I○○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93上更㈠381號卷
第二宗第27頁)g○○:I○○身上查到的是我臨時交給她的,和她無關。
(93上更㈠381號卷第二宗第33頁)g○○:我承認我做的那十件,其他的我都沒做,I○○從
頭到尾都沒有參與。(93上更㈠381號卷第二宗第35頁)周俊雄:(你認識被告I○○?)她常常和g○○在一起,
我看到g○○時一定會看到I○○。(本件g○○載你去銀行時,I○○有無去?)她沒有去。(你去銀行交錢給g○○,有無看過I○○?)沒有。
(93上更㈠381號卷第二宗第16.17頁)
㈢、再查被告張美月為重度智力殘障之人,有附卷殘障手冊乙份可稽,而重度智障者「於成人期(21歲以後)時,其智力僅相當於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在此心智年齡下,在完全之監護之下,有部分自我照顧之功能,並且在受控制(保護性)的環境中可以發展些許程度之自我保護功能。一般而言,重度智障者之辨別事理之能力可能欠缺,或易受到內在需求或衝動之影響,而造成違反一般規範之行為。此外,重度智障者因認知能力嚴重受之損,並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獨立謀生之能力或獨立為現代社會行為之能力。」有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95年7月5日、嘉南般字第0950002835號函:所謂智障智障(智能障礙)係醫學用語,目前較常使用且被普遍接受的智能障礙定義,以及我國行政院衛生署在2002年所公布的智能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為下列三者:
⑴、美國智能障礙協會(AAMRl992):「智能障礙係指個人某些功
能的缺陷,呈現一般智能的表現顯著低於平均數,同時在下列應用性適應能力領域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缺陷;溝通能力、自我照顧、居家生活、社交技能、社區資源使用、自我指導、健康與安全、功能性學科能力、休閒娛樂、工作。
智能障礙者發生在18歲之前。」
⑵、美國精神醫學會疾病分類系統(DSM-IV)(American
PsychiatricAssociation;APAl994)智能障礙之定義:18歲之前的智力及併發的適應功能的失能或傷害」。
⑶、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2002)「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
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基準」第三條(2002):智能障礙係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與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
①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②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除以上對智能障礙本質上之定義之外,臨床上所使用之量化標準,依美國精神醫學會疾病分類系統(DSM-IV)之診斷標準,認定智商70以下為智能障礙。而智商(IQ)之測得,目前臨床上較廣為採用的為 魏氏 成人智力量表WechslerAdultIntelligencescale(WAIS)第三版(應用於十六歲以上)及魏氏兒童智慧量表WechslerIntelligenceSoaleforChildren(WISC-R)(適用6歲到16歲)。
由上可知,兩者之具有基本上之不同,一般之智障人士,若涉及法律案件(不論加害或被害),則需經專業之醫療評估鑑定其智能障礙之程度,是否達到「精神耗弱」之程度。
⑷、何種情形構成重度智障?
智障的原因很多,Wilska與Kaski(1999)以智能障礙之發生時間將原因分成六類:(1)基因(Geneticcauses),(2)中樞神經系統畸形或不明原因的畸形(CNSmalformationsormultiplemalformationsyndromesofunknoWnorigin),(3)外部的產前因子(EXternalprenatalfactors),(4)產時因素(Paranatallyacquireddisorders),(5)產後因素(Postnatallyacquireddisorders),(6)無法追蹤或分類原因(Untraceableorunclassifiedcauses)。若個案自胎兒時期至十八歲之前,因上述任何原因而造成智能低下,達智商20至40者(DSMIV,1994),即為重度智障。
⑸、重度智障者,於成年後其智力相當於幾歲之人?有無辨別事
理之能力?是否能獨立自我照顧謀生或獨立為現代社會行為之能力?依據SynopsisofPsychiatry,ninthed.P.1162&P.1178之描述,重度智障者,於學齡前期(0~5歲)時,其運動及語言發展不佳、較無法訓練自我照顧、很少或沒有溝通技巧;學齡期(6~20)時,可以與人進行基本之溝通或學習溝通、可以學習基本之衛生習慣及可接受系統性之習慣訓練,但無法進行職業訓練;於成人期(21歲以後)時,其智力僅相當於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在此心智年齡下,在完全之監護之下,有部分自我照顧之功能,並且在受控制(保護性)的環境中可以發展些許程度之自我保護功能。一般而言,重度智障者之辨別事理之能力可能欠缺,或易受到內在需求或衝動之影響,而造成違反一般規範之行為。此外,重度智障者因認知能力嚴重受損,並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獨立謀生之能力或獨立為現代社會行為之能力。
㈣、復查被告I○○之智障係源於其母親,其雖有國中學歷,然僅會寫自已之名字,其他的字則必須要拿著讓她抄她會抄,她自己不會寫,不會加減乘除,沒有金額數字觀念,就學期間之學習狀況非常不良,簡單之算術,屢教不會,國中畢業後,因為I○○腦筋不好,所以由 杜秀愛 帶在身邊一起到仁德紡織工廠工作,就近予以照顧,之後杜秀愛結婚,就沒有辦法再照顧I○○,後來不知道I○○為何就自行離家了,杜秀愛聽別人說在仁德紡織有認識一位女同事,被那女同事的哥哥拐騙賣到高雄,乃至嗣後又與g○○同居,致使I○○根本未能受到保護性之監護,亦無任何自我保護之能力,到82年間與g○○來找杜秀愛,由g○○說要把以前杜秀愛替她存的薪水拿回去,所以杜秀愛到村長那裡請村長作見證,結算後就讓她拿回去,後來就沒有被告與g○○二人的消息,也沒有聯絡,再碰到她的時候,就是收到法院的傳票,我還去看守所看她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姊姊杜秀愛於本院審理中詰證明確。足見被告I○○確為重度智障者,因認知能力嚴重受損,欠缺辨別事理之能力,並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獨立謀生之能力或獨立為現代社會行為之能力,其僅係依附g○○而生活,應不得即認為其有共犯之情節。
㈤、再按本案所涉犯罪行為:犯罪事實一(盜刷信用卡之部分)行為人至各個被害人信箱偷取信用卡帳單,查得被害人資料後,向發卡銀行申報信用卡遺失並更改收信地址,嗣發卡銀行寄出掛號郵件(內為補發之新信用卡)後,再由行為人持偽造之身分證及印章,冒充為持卡人,前往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因而取得補發之新卡,開卡後,再由行為人持向商店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因而取得不法利益及遂行其犯罪行為。
犯罪事實二(被害人甄家駿被盜領存款之部分):行為人持偽造之被害人身分證,冒充為被害人甄家駿本人,至銀行臨櫃辦理存褶及印鑑掛失後,補辦新褶及申領新印鑑,並當場盜領被害人之存款九十九萬元。
綜觀上述之犯罪行為卷證及其各種行為態樣,可知並非單純之行為,乃須經過各項深思熟慮及各方配合,並且運用智慧或智能,方得以完成該行為。換言之,欲從事本案所列之犯罪行為,倘非具有相當智識能力之人,根本不可能辦到。惟查,本案被告I○○係重度智力殘障之人,且依上引嘉南療養院之回函(發文日期95年7月5日、嘉南般字第0950002835號函、已附卷)可知,重度智力殘障者,其成年期時(21歲以後)之智力僅相當於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間,顯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自不能因與共同被告g○○共同生活同進同出,因而遽被認定為係本案共犯,況依前述共同被告g○○、周俊雄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所供,明確指出被告張美月未參與上揭犯行。
五、綜上各情相互參酌,被告I○○於整個犯罪事實中,究竟參與何部分?究竟有何犯意聯絡?究竟分擔那些行為?此均未見公訴人舉證,且依共同被告g○○、周俊雄所供,亦明確指出被告I○○對上揭犯行並不知情,也未參與;況查被告I○○為重度智障者,其智力僅相當於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因認知能力嚴重受損,欠缺辨別事理之能力,並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獨立謀生之能力或獨立為現代社會行為之能力,更無法期待其有為此智慧型犯罪之能力,是共同被告g○○、周俊雄所供被告I○○未參與本件犯行,自堪認定,實難以被告I○○與g○○是同居關係,而認定I○○亦同有犯罪行為,被告 黃俊雄 縱有給予I○○金錢之事實,惟被告I○○與被告同居之家用及日常花費,實無為奇,並無足以證明I○○有參與犯罪。
六、原審未予詳加審查,遽為被告I○○論罪科刑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無理由,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併同前揭(壹、八)部分,為被告I○○無罪之判決。
七、另公訴人於被告上訴最高法院時移送併辦部分(即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八七號,含本院上訴審時併辦之同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0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三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四五號案件),檢察官認本件常業詐欺罪嫌與上開併辦案件,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同一案件,為此聲請併案審理等語。惟經本院審理結果,本件被告I○○被訴前揭罪嫌,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聲請併辦部分即非起訴效力所及,自非本院所得審究,就此聲請併辦部分,依法應退還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參、被告g○○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三百四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g○○、I○○等人共同偽造丑○○等人之身分證、印
章、印文、署及盜刷信用卡消費等明細表(附表一及附表二丑○○等人之編號係參照起訴書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依序編定)┌─────────────────────────────────────┐│*一、丑○○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二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丑○○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丑○○署押一枚,丑○○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08│中信商銀台南分行│NT126000│丑○○二枚│├───┼─────┼────────┼──────┼───────────┤│2│2001.03.08│中信商銀台南分行│NT60000│丑○○二枚│├───┼─────┼────────┼──────┼───────────┤│3│2001.03.08│遠東商銀台南分行│NT100000│丑○○二枚│├───┴─────┴────────┴──────┴───────────┤│*二、B○○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2│花旗銀行信用卡二枚(卡號:00000000000000,背面偽簽│扣案│││B○○之署押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簽││││B○○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4.13│遠東商銀 永康 分行│NT570000│B○○二枚│├───┼─────┼────────┼──────┼───────────┤│2│2001.04.13│寶雅國際(股)│NT1050│B○○二枚│├───┼─────┼────────┼──────┼───────────┤│3│2001.04.13│寶雅國際(股)│NT4500│B○○二枚│├───┼─────┼────────┼──────┼───────────┤│4│2001.04.13│寶雅國際(股)│NT6773│B○○二枚│├───┼─────┼────────┼──────┼───────────┤│5│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7580│B○○二枚│├───┼─────┼────────┼──────┼───────────┤│6│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3677│B○○二枚│├───┼─────┼────────┼──────┼───────────┤│7│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4502│B○○二枚│├───┼─────┼────────┼──────┼───────────┤│8│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5823│B○○二枚│├───┼─────┼────────┼──────┼───────────┤│9│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7300│B○○二枚│├───┼─────┼────────┼──────┼───────────┤││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7740│B○○二枚│├───┼─────┼────────┼──────┼───────────┤││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8500│B○○二枚│├───┼─────┼────────┼──────┼───────────┤││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10450│B○○二枚│├───┼─────┼────────┼──────┼───────────┤││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12525│B○○二枚│├───┼─────┼────────┼──────┼───────────┤││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24381│B○○二枚│├───┼─────┼────────┼──────┼───────────┤││2001.04.13│新光三越百貨(股)│NT55694│B○○二枚│├───┼─────┼────────┼──────┼───────────┤││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699│B○○二枚│├───┼─────┼────────┼──────┼───────────┤││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3197│B○○二枚│├───┼─────┼────────┼──────┼───────────┤││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4768│B○○二枚│├───┼─────┼────────┼──────┼───────────┤││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4980│B○○二枚│├───┼─────┼────────┼──────┼───────────┤││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8240│B○○二枚│├───┴─────┴────────┴──────┴───────────┤│*三、方振崑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01│誠泰銀行台南分行│NT150000│方振崑二枚│├───┼─────┼────────┼──────┼───────────┤│2│2001.03.01│台新銀行│NT100000│方振崑二枚│├───┼─────┼────────┼──────┼───────────┤│3│2001.03.01│台新銀行後甲分行│NT110000│方振崑二枚│├───┼─────┼────────┼──────┼───────────┤│4│2001.03.01│台新銀行│NT100000│方振崑二枚│├───┼─────┼────────┼──────┼───────────┤│5│2001.02.28│家福(股)│NT55500│方振崑二枚│├───┴─────┴────────┴──────┴───────────┤│*四、O○○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聯邦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O○○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23│遠傳電信│NT990│O○○二枚│││16:07││││├───┼─────┼────────┼──────┼───────────┤│2│2001.03.29│遠百愛買│NT30153│O○○二枚│├───┼─────┼────────┼──────┼───────────┤│3│2001.03.23│遠百企業(股)│NT159758│O○○二枚│├───┼─────┼────────┼──────┼───────────┤│4│2001.03.31│中友百貨公司│NT1264│O○○二枚│││17:42││││├───┼─────┼────────┼──────┼───────────┤│5│2001.03.31│中友百貨公司│NT891│O○○二枚│││17:43││││├───┼─────┼────────┼──────┼───────────┤│6│2001.03.31│中友百貨公司│NT1900│O○○二枚│││17:49││││├───┼─────┼────────┼──────┼───────────┤│7│2001.03.31│中友百貨公司│NT1917│O○○二枚│││18:52││││├───┼─────┼────────┼──────┼───────────┤│8│2001.03.31│中友百貨公司│NT1575│O○○二枚│││19:57││││├───┴─────┴────────┴──────┴───────────┤│*五、l○○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2.24│新光三越百貨(股)│NT970│l○○二枚│├───┼─────┼────────┼──────┼───────────┤│2│2001.02.24│新光三越百貨(股)│NT12179│l○○二枚│├───┼─────┼────────┼──────┼───────────┤│3│2001.02.21│大伊統百貨公司│NT1233│l○○二枚│││15:49││││├───┼─────┼────────┼──────┼───────────┤│4│2001.02.21│大伊統百貨公司│NT1340│l○○二枚│││15:20││││├───┼─────┼────────┼──────┼───────────┤│5│2001.02.21│大伊統百貨公司│NT2258│l○○二枚│││15:45││││├───┼─────┼────────┼──────┼───────────┤│6│2001.02.21│大伊統百貨公司│NT9180│l○○二枚│├───┼─────┼────────┼──────┼───────────┤│7│2001.02.21│大閤屋開發(股)│NT1544│l○○二枚│││14:55││││├───┼─────┼────────┼──────┼───────────┤│8│2001.02.24│廣三崇光百貨(股)│NT1284│l○○二枚│││18:55││││├───┼─────┼────────┼──────┼───────────┤│9│2001.02.24│廣三崇光百貨(股)│NT1990│l○○二枚│││18:42││││├───┼─────┼────────┼──────┼───────────┤││2001.02.24│廣三崇光百貨(股)│NT7000│l○○二枚│││18:32││││├───┼─────┼────────┼──────┼───────────┤││2001.02.24│廣三崇光百貨(股)│NT10656│l○○二枚│││19:21││││├───┼─────┼────────┼──────┼───────────┤││2001.02.24│廣三崇光百貨(股)│NT22680│l○○二枚│││19:17││││├───┼─────┼────────┼──────┼───────────┤││2001.02.19│真光│NT7623│l○○二枚│││11:33││││├───┴─────┴────────┴──────┴───────────┤│*六、甲○○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掛號郵件查單(台新銀行部分:偽造甲○○之署押一枚,│未扣案│││甲○○之印文一枚);(荷蘭銀行部分:偽造甲○○之署││││押一枚,甲○○之印文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7.05│誠泰銀行台南分行│NT100000│甲○○二枚│├───┼─────┼────────┼──────┼───────────┤│2│2001.01.22│中國力霸(股)│NT42032│甲○○二枚│││11:02││││├───┼─────┼────────┼──────┼───────────┤│3│2001.01.22│中國力霸(股)│NT16151│甲○○二枚│││11:09││││├───┼─────┼────────┼──────┼───────────┤│4│2001.01.20│紫羅蘭視聽歌唱│NT6380│甲○○二枚│├───┼─────┼────────┼──────┼───────────┤│5│2001.01.21│紫羅蘭視聽歌唱│NT6380│甲○○二枚│├───┼─────┼────────┼──────┼───────────┤│6│2001.01.20│遠東百貨(股)│NT15164│甲○○二枚│├───┼─────┼────────┼──────┼───────────┤│7│2001.01.20│震旦通訊│NT3769│甲○○二枚│├───┼─────┼────────┼──────┼───────────┤│8│2001.01.21│震旦通訊│NT10199│甲○○二枚│││10:42││││├───┼─────┼────────┼──────┼───────────┤│9│2001.02.27│衣蝶生活流行館│NT27538│甲○○二枚│││17:09││││├───┴─────┴────────┴──────┴───────────┤│*七、甲甲○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甲甲○之署押一枚);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45││││000000000000000,背面偽簽甲甲○之署押一枚);慶豐││││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簽謝││││益誌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5.02│富邦商業銀行永康│NT150000│甲甲○二枚││││分行│││├───┼─────┼────────┼──────┼───────────┤│2│2001.04.27│億客來超市│NT6199│甲甲○二枚│││18:17││││├───┼─────┼────────┼──────┼───────────┤│3│2001.04.27│全虹通信│NT9100│甲甲○二枚│││13:15││││├───┼─────┼────────┼──────┼───────────┤│4│2001.05.01│誠品(股)│NT6000│甲甲○二枚│││13:20││││├───┼─────┼────────┼──────┼───────────┤│5│2001.04.28│遠東百貨(股)│NT6840│甲甲○二枚│├───┼─────┼────────┼──────┼───────────┤│6│2001.04.28│遠東百貨(股)│NT9375│甲甲○二枚│├───┼─────┼────────┼──────┼───────────┤│7│2001.04.28│遠東百貨(股)│NT10080│甲甲○二枚│├───┼─────┼────────┼──────┼───────────┤│8│2001.04.30│遠東百貨(股)│NT1584│甲甲○二枚│├───┼─────┼────────┼──────┼───────────┤│9│2001.04.30│遠東百貨(股)│NT10800│甲甲○二枚│├───┼─────┼────────┼──────┼───────────┤││2001.04.30│遠東百貨(股)│NT11859│甲甲○二枚│├───┼─────┼────────┼──────┼───────────┤││2001.05.23│北訊通訊社│NT400│甲甲○二枚│├───┼─────┼────────┼──────┼───────────┤││2001.05.23│大冠興大賣場│NT144807│甲甲○二枚│├───┼─────┼────────┼──────┼───────────┤││2001.05.29│富邦商銀苓雅分行│NT150000│甲甲○二枚│├───┼─────┼────────┼──────┼───────────┤││2001.04.27│建台大丸百貨│NT36800│甲甲○二枚│├───┼─────┼────────┼──────┼───────────┤││2001.05.11│家福(股)│NT46920│甲甲○二枚│├───┼─────┼────────┼──────┼───────────┤││2001.05.11│綠野運動器材行│NT111000│甲甲○二枚│├───┴─────┴────────┴──────┴───────────┤│*九、天○○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2│渣打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天○○之署押一枚);渣打銀行附卡一枚(卡號:4509││││000000000000)。││├───┴─────────────────────────┴───────┤│*十、k○○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12.17│世華商銀│NT20000│k○○二枚│├───┼─────┼────────┼──────┼───────────┤│2│2000.12.17│世華商銀│NT20000│k○○二枚│├───┴─────┴────────┴──────┴───────────┤│*十一、宇○○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宇○○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宇○○署押一枚,宇○○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11.23│大伊統百貨公司│NT19000│宇○○二枚│││15:11││││├───┼─────┼────────┼──────┼───────────┤│2│2000.11.23│大伊統百貨公司│NT6290│宇○○二枚│││15:15││││├───┼─────┼────────┼──────┼───────────┤│3│2000.11.23│大伊統百貨公司│NT7473│宇○○二枚│││15:36││││├───┼─────┼────────┼──────┼───────────┤│4│2000.11.23│京華世界鑽石連鎖│NT254000│宇○○二枚││││股份有限公司│││├───┼─────┼────────┼──────┼───────────┤│5│2000.11.23│黃金城銀樓│NT40081│宇○○二枚│├───┼─────┼────────┼──────┼───────────┤│6│2000.11.23│CHANGBO│NT9265│宇○○二枚│├───┼─────┼────────┼──────┼───────────┤│7│2001.01.22│新光三越百貨(股│NT5220│宇○○二枚││││)│││├───┼─────┼────────┼──────┼───────────┤│8│2001.01.22│新光三越百貨(股│NT5704│宇○○二枚││││)│││├───┴─────┴────────┴──────┴───────────┤│*十二、甄家駿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偽造世華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甄家駿」印│未扣案│││文一枚)││├───┼─────────────────────────┼───────┤│3│偽造單摺掛失止付通知暨補領新存摺申請書一紙(偽造「│未扣案│││甄家駿」印文二枚、署押一枚)││├───┼─────────────────────────┼───────┤│4│偽造印鑑掛失暨更換約定書一紙(偽造「甄家駿」印文二│未扣案│││枚、署押一枚)││├───┼─────────────────────────┼───────┤│5│偽造世華銀行印鑑卡一紙(偽造「甄家駿」印文一枚、署│未扣案│││押二枚)││├───┴─────────────────────────┴───────┤│*十三、地○○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影本一枚、印文一枚。│扣案││││(未扣得信用卡│││地○○失竊下揭信用卡,惟僅於上訴人住處查獲偽造之林│亦查無無消費紀│││忠義身分證影本、印文各乙枚。│錄)│││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十四、黃○○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2│美國運通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黃○○之署押一枚)。││├───┼─────────────────────────┼───────┤│3│快遞接送簽單(偽造黃○○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4.11│新光三越百貨(股)│NT33858│黃○○二枚│├───┼─────┼────────┼──────┼───────────┤│2│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982│黃○○二枚│├───┼─────┼────────┼──────┼───────────┤│3│2001.04.14│大亞百貨(股)│NT11210│黃○○二枚│├───┼─────┼────────┼──────┼───────────┤│4│2001.04.14│大亞百貨(股)│NT5256│黃○○二枚│├───┼─────┼────────┼──────┼───────────┤│5│2001.04.14│新光三越百貨(股)│NT11000│黃○○二枚│├───┴─────┴────────┴──────┴───────────┤│*十五、己○○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2│花旗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己○○之署押一枚);荷蘭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44││││00000000000000,背面偽簽己○○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31│中友百貨(股)│NT550│己○○二枚│├───┼─────┼────────┼──────┼───────────┤│2│2001.03.31│中友百貨(股)│NT980│己○○二枚│├───┼─────┼────────┼──────┼───────────┤│3│2001.03.31│中友百貨(股)│NT3042│己○○二枚│├───┼─────┼────────┼──────┼───────────┤│4│2001.04.01│中友百貨(股)│NT10220│己○○二枚│├───┼─────┼────────┼──────┼───────────┤│5│2001.04.01│創世紀專業汽車美│NT45000│己○○二枚││││容坊│││├───┴─────┴────────┴──────┴───────────┤│*十六、i○○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9.08│新光三越百貨(股)│NT990│i○○二枚│││15:24││││├───┼─────┼────────┼──────┼───────────┤│2│2000.09.08│新光三越百貨(股)│NT2016│i○○二枚│││15:28││││├───┼─────┼────────┼──────┼───────────┤│3│2000.09.08│新光三越百貨(股)│NT6800│i○○二枚│││15:19││││├───┴─────┴────────┴──────┴───────────┤│*十七、辰○○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華南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辰○○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辰○○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17│家福(股)│NT57432│辰○○二枚│││17:49││││├───┼─────┼────────┼──────┼───────────┤│2│2001.03.17│漢翔商行│NT100300│辰○○二枚│├───┼─────┼────────┼──────┼───────────┤│3│2001.03.24│遠百企業(股)│NT15861│辰○○二枚│├───┼─────┼────────┼──────┼───────────┤│4│2001.03.24│傑登電腦(股)│NT2205│辰○○二枚│││11:44││││├───┼─────┼────────┼──────┼───────────┤│5│2001.03.27│遠東百貨(股)│NT7680│辰○○二枚│││21:30││││├───┼─────┼────────┼──────┼───────────┤│6│2001.03.27│遠東百貨(股)│NT980│辰○○二枚│││21:19││││├───┼─────┼────────┼──────┼───────────┤│7│2001.03.28│萬寶育樂有公司│NT11000│辰○○二枚│││03:16││││├───┼─────┼────────┼──────┼───────────┤│8│2001.03.28│柏菲爾冷飲店│NT4082│辰○○二枚│├───┴─────┴────────┴──────┴───────────┤│*十九、甲丙○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甲丙○署押一枚,甲丙○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5.15│爵卡傢飾名店│NT150000│甲丙○二枚│├───┴─────┴────────┴──────┴───────────┤│*二十、u○○部分:│├───┬─────────────────────────────────┤│(一)│信用卡遭盗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9.07│海外旅行社│NT45500│u○○二枚│├───┼─────┼────────┼──────┼───────────┤│1│2000.09.07│航安旅行社│NT105000│u○○二枚│├───┴─────┴────────┴──────┴───────────┤│*二一、q○○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二三、亥○○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二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亥○○之署押一枚)。││├───┴─────────────────────────┴───────┤│*二四、 杜清峰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杜清峰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4.05│世華商銀│NT20000│杜清峰二枚│├───┼─────┼────────┼──────┼───────────┤│2│2001.04.06│世華商銀│NT15000│杜清峰二枚│├───┼─────┼────────┼──────┼───────────┤│3│2001.04.06│萬通銀行│NT20000│杜清峰二枚│├───┼─────┼────────┼──────┼───────────┤│4│2001.04.06│萬通銀行│NT20000│杜清峰二枚│├───┼─────┼────────┼──────┼───────────┤│5│2001.04.07│萬寶育樂有限公司│NT5500│杜清峰二枚│││02:27││││├───┴─────┴────────┴──────┴───────────┤│*二五、v○○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1.06│家福(股)│NT28365│v○○二枚│││16:48││││├───┼─────┼────────┼──────┼───────────┤│2│2001.01.05│家福(股)│NT26147│v○○二枚│││16:09││││├───┼─────┼────────┼──────┼───────────┤│3│2001.01.06│家福(股)│NT28365│v○○二枚│││16:30││││├───┼─────┼────────┼──────┼───────────┤│4│2001.01.06│家福(股)│NT7200│v○○二枚│││16:51││││├───┴─────┴────────┴──────┴───────────┤│*二八、李鴻洲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原審誤為未扣案│├───┴─────────────────────────┴───────┤│*二九、午○○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慶豐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午○○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11.19│亨利商行│NT66200│午○○二枚│├───┼─────┼────────┼──────┼───────────┤│2│2000.11.19│服樂餐飲部│NT100000│午○○二枚│├───┼─────┼────────┼──────┼───────────┤│3│2000.11.20│航安旅行社│NT141510│午○○二枚│├───┼─────┼────────┼──────┼───────────┤│4│2000.11.20│巧鈞金行│NT18900│午○○二枚│├───┴─────┴────────┴──────┴───────────┤│*三十、陳益祥部分:│├───┬─────────────────────────────────┤│(一)│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6.27│上海商銀台南分行│NT100000│陳益祥二枚│├───┼─────┼────────┼──────┼───────────┤│2│2000.06.27│雅地冰果店│NT20000│陳益祥二枚│├───┼─────┼────────┼──────┼───────────┤│3│2000.06.27│華信商銀台南分行│NT40000│陳益祥二枚│├───┼─────┼────────┼──────┼───────────┤│4│2000.06.28│另類冷飲屋│NT20000│陳益祥二枚│├───┴─────┴────────┴──────┴───────────┤│*三一、V○○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荷蘭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V○○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V○○署押一枚,V○○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19│寶靖洋行│NT118000│V○○二枚│├───┼─────┼────────┼──────┼───────────┤│2│2001.03.19│泛亞商銀│NT20000│V○○二枚│├───┼─────┼────────┼──────┼───────────┤│3│2001.03.19│家福(股)│NT132136│V○○二枚│││17:55││││├───┼─────┼────────┼──────┼───────────┤│4│2001.03.19│夏威夷啤酒廣場│NT90000│V○○二枚│││15:21││││├───┴─────┴────────┴──────┴───────────┤│*三二、z○○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慶豐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z○○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z○○署押一枚,z○○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5.01│誠品(股)│NT1056│z○○二枚│├───┴─────┴────────┴──────┴───────────┤│*三三、H○○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渣打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H○○之署押一枚)。荷蘭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44││││00000000000000,背面偽簽H○○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H○○署押一枚,H○○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23│第一商銀│NT20000│H○○二枚│├───┼─────┼────────┼──────┼───────────┤│2│2001.03.23│華南銀行│NT9300│H○○二枚│├───┼─────┼────────┼──────┼───────────┤│3│2001.03.23│遠百企業(股)│NT59953│H○○二枚│││17:00││││├───┼─────┼────────┼──────┼───────────┤│4│2001.03.23│遠百企業(股)│NT59953│H○○二枚│││17:10││││├───┴─────┴────────┴──────┴───────────┤│*三四、n○○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2│荷蘭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n○○之署押一枚)。││├───┼─────────────────────────┼───────┤│3│掛號郵件查單(偽造n○○署押一枚,n○○印文一枚)│未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2.22│ 溪哥鈞 具行│NT138400│n○○二枚│││17:38││││├───┼─────┼────────┼──────┼───────────┤│2│2001.02.22│廣三崇光百貨(股)│NT3990│n○○二枚│││16:47││││├───┼─────┼────────┼──────┼───────────┤│3│2001.02.22│廣三崇光百貨(股)│NT2940│n○○二枚│││16:39││││├───┼─────┼────────┼──────┼───────────┤│4│2001.02.22│廣三崇光百貨(股)│NT1260│n○○二枚│││16:34││││├───┴─────┴────────┴──────┴───────────┤│*三八、t○○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t○○印章乙枚(原判決誤為偽造身分證乙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1.27│愛的世界│NT7597│t○○二枚│├───┼─────┼────────┼──────┼───────────┤│2│2001.01.27│新光三越百貨(股)│NT8000│t○○二枚│├───┼─────┼────────┼──────┼───────────┤│3│2001.01.27│新光三越百貨(股)│NT5752│t○○二枚│├───┼─────┼────────┼──────┼───────────┤│4│2001.01.27│新光三越百貨(股)│NT5088│t○○二枚│├───┼─────┼────────┼──────┼───────────┤│5│2001.01.27│老地方餐飲│NT1825│t○○二枚│├───┼─────┼────────┼──────┼───────────┤│6│2001.01.28│紅姑娘飲料店│NT42000│t○○二枚│├───┼─────┼────────┼──────┼───────────┤│7│2001.01.28│紅姑娘飲料店│NT58000│t○○二枚│├───┴─────┴────────┴──────┴───────────┤│*四二、Z○○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富邦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Z○○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11│CHOCLATECOUN│NT2080│Z○○二枚│├───┼─────┼────────┼──────┼───────────┤│2│2001.03.11│GODIVASOGN│NT4926│Z○○二枚│├───┼─────┼────────┼──────┼───────────┤│3│2001.03.11│CONTENDERLTD│NT1482│Z○○二枚│├───┼─────┼────────┼──────┼───────────┤│4│2001.03.11│HOTELMIRAMAR│HKD352│Z○○二枚│││15:25││││├───┼─────┼────────┼──────┼───────────┤│5│2001.03.11│SOGOHONGKONG│HKD1170│Z○○二枚│││12:55│LTD│││├───┼─────┼────────┼──────┼───────────┤│6│2001.03.11│SOGOHONGKONG│HKD494│Z○○二枚│││12:59│LTD│││├───┼─────┼────────┼──────┼───────────┤│7│2001.03.11│SOGOHONGKONG│HKD1600│Z○○二枚│││13:22│LTD│││├───┼─────┼────────┼──────┼───────────┤│8│2001.03.10│MAX&CO│HKD1180│Z○○二枚│││22:11││││├───┼─────┼────────┼──────┼───────────┤│9│2001.03.10│MAX&CO│HKD1482│Z○○二枚│││22:05││││├───┼─────┼────────┼──────┼───────────┤││2001.03.10│MAX&CO│HKD1600│Z○○二枚│││22:10││││├───┼─────┼────────┼──────┼───────────┤││2001.03.09│GIORDANO│HKD99│Z○○二枚│││22:37││││├───┼─────┼────────┼──────┼───────────┤││2001.03.10│BOSSINI│HKD349│Z○○二枚│││11:15││││├───┼─────┼────────┼──────┼───────────┤││2001.03.10│WATSON'S│HKD538│Z○○二枚│││22:02││││├───┼─────┼────────┼──────┼───────────┤││2001.03.11│BUCKINGHAM│HKD1604│Z○○二枚│││05:35│BALLROOM│││├───┼─────┼────────┼──────┼───────────┤││2001.03.11│JADEDRAGON│HKD559│Z○○二枚│││14:40│GROUPCOLTD│││├───┼─────┼────────┼──────┼───────────┤││2001.03.11│JADEDRAGON│HKD589│Z○○二枚│││14:32│GROUPCOLTD│││├───┼─────┼────────┼──────┼───────────┤││2001.03.10│HOBBYSOGO│HKD845│Z○○二枚│││19:17││││├───┼─────┼────────┼──────┼───────────┤││2001.03.10│HOBBYSOGO│HKD1281│Z○○二枚│││19:11││││├───┼─────┼────────┼──────┼───────────┤││2001.03.11│THEEXCELSIOR│HKD814│Z○○二枚│││12:41│HOTEL│││├───┼─────┼────────┼──────┼───────────┤││2001.03.10│BILLIONSUN│HKD395│Z○○二枚│││10:45│HLDGLTD│││├───┼─────┼────────┼──────┼───────────┤││2001.03.11│SOGOHK│HKD980│Z○○二枚│││13:14││││├───┼─────┼────────┼──────┼───────────┤││2001.03.11│SOGOHK│HKD6780│Z○○二枚│││13:12││││├───┼─────┼────────┼──────┼───────────┤││2001.03.10│HOLIDAYINN│HKD616│Z○○二枚│││10:35││││├───┼─────┼────────┼──────┼───────────┤││2001.03.10│SOGOHK│HK1600│Z○○二枚│││19:29││││├───┼─────┼────────┼──────┼───────────┤││2001.03.10│SOGOHK│HKD1055│Z○○二枚│││18:53││││├───┼─────┼────────┼──────┼───────────┤││2001.03.10│SOGOHK│HKD448│Z○○二枚│││18:49││││├───┼─────┼────────┼──────┼───────────┤││2001.03.10│SOGOHK│HKD419│Z○○二枚│││18:48││││├───┼─────┼────────┼──────┼───────────┤││2001.03.12│萬通銀行│HKD20000│Z○○二枚│├───┼─────┼────────┼──────┼───────────┤││2001.03.12│萬通銀行│HKD700│Z○○二枚│├───┼─────┼────────┼──────┼───────────┤││2001.03.10│CAFEDECO│HKD1348│Z○○二枚│││17:58│BAR&GRILL│││├───┴─────┴────────┴──────┴───────────┤│*四九、x○○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x○○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5.30│大安商銀永康分行│NT30000│x○○二枚│├───┼─────┼────────┼──────┼───────────┤│2│2001.05.30│中華商銀永康分行│NT150000│x○○二枚│├───┼─────┼────────┼──────┼───────────┤│3│2001.05.30│誠泰商銀永康分行│NT170000│x○○二枚│├───┼─────┼────────┼──────┼───────────┤│4│2001.05.30│大眾商銀│NT250000│x○○二枚│├───┼─────┼────────┼──────┼───────────┤│5│2001.06.01│遠東百貨(股)│NT1988│x○○二枚│├───┼─────┼────────┼──────┼───────────┤│6│2001.06.01│遠東百貨(股)│NT43639│x○○二枚│├───┼─────┼────────┼──────┼───────────┤│7│2001.06.02│CAMPER│NT4384│x○○二枚│├───┼─────┼────────┼──────┼───────────┤│8│2001.06.02│CHOCLAECOUN│NT323│x○○二枚││││SOGO│││├───┼─────┼────────┼──────┼───────────┤│9│2001.06.02│CHOCLAECOUN│NT390│x○○二枚││││SOGO│││├───┼─────┼────────┼──────┼───────────┤││2001.06.02│MARUNAKAFISH│NT799│x○○二枚││││SOGO│││├───┼─────┼────────┼──────┼───────────┤││2001.06.02│SOGOHK│NT1727│x○○二枚│├───┼─────┼────────┼──────┼───────────┤││2001.06.02│SOGOHK│NT2170│x○○二枚│├───┼─────┼────────┼──────┼───────────┤││2001.06.02│SOGOHK│NT2989│x○○二枚│├───┴─────┴────────┴──────┴───────────┤│*五二、戊○○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戊○○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5.10│大眾商銀│NT66000│戊○○二枚│├───┼─────┼────────┼──────┼───────────┤│2│2001.05.10│富邦銀行嘉義分行│NT79000│戊○○二枚│├───┴─────┴────────┴──────┴───────────┤│*五三、Q○○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11.22│新光三越百貨(股)│NT14616│Q○○二枚│├───┼─────┼────────┼──────┼───────────┤│2│2000.11.22│新光三越百貨(股)│NT48030│Q○○二枚│├───┴─────┴────────┴──────┴───────────┤│*五四、F○○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F○○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3.08│大眾商業銀行│NT119800│F○○二枚││││台南分行│││├───┼─────┼────────┼──────┼───────────┤│2│2001.03.11│一心加油站│NT600│F○○二枚│││13:40││││├───┴─────┴────────┴──────┴───────────┤│*五五、G○○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1.21│廣三崇光百貨(股)│NT3933│G○○二枚│││21:08││││├───┼─────┼────────┼──────┼───────────┤│2│2001.01.21│廣三崇光百貨(股)│NT12250│G○○二枚│││20:58││││├───┼─────┼────────┼──────┼───────────┤│3│2001.01.21│廣三崇光百貨(股)│NT4650│G○○二枚│││20:57││││├───┼─────┼────────┼──────┼───────────┤│4│2001.01.21│廣三崇光百貨(股)│NT5487│G○○二枚│││21:02││││├───┼─────┼────────┼──────┼───────────┤│5│2001.01.17│惠康百貨(股)│NT5851│G○○二枚│││11:56││││├───┼─────┼────────┼──────┼───────────┤│6│2001.01.21│中港晶華│NT1840│G○○二枚│││22:14││││├───┼─────┼────────┼──────┼───────────┤│7│2001.01.21│中港晶華│NT6600│G○○二枚│││21:57││││├───┼─────┼────────┼──────┼───────────┤│8│2001.01.21│中港晶華│NT8000│G○○二枚│││22:03││││├───┼─────┼────────┼──────┼───────────┤│9│2001.02.21│中國商銀│NT14000│G○○二枚││││東台南分行│││├───┼─────┼────────┼──────┼───────────┤││2001.02.23│另類冷飲屋│NT10000│G○○二枚│├───┼─────┼────────┼──────┼───────────┤││2001.02.27│富邦商銀新營分行│NT13000│G○○二枚│├───┴─────┴────────┴──────┴───────────┤│*五六、S○○部分:│├───┬─────────────────────────────────┤│(一)│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9.19│伺伯憶企業社│NT66700│S○○二枚│├───┼─────┼────────┼──────┼───────────┤│2│2000.09.20│萬寶育樂有限公司│NT3000│S○○二枚│├───┼─────┼────────┼──────┼───────────┤│3│2000.09.20│十二星座KTV│NT33000│S○○二枚│├───┼─────┼────────┼──────┼───────────┤│4│2000.09.20│萬寶育樂有限公司│NT20000│S○○二枚│├───┼─────┼────────┼──────┼───────────┤│5│2000.09.17│小博士皮鞋店│NT10125│S○○二枚│├───┼─────┼────────┼──────┼───────────┤│6│2000.09.15│米尼服飾│NT1770│S○○二枚│││14:11││││├───┼─────┼────────┼──────┼───────────┤│7│2000.09.15│新光三越百貨(股)│NT11900│S○○二枚│││15:05││││├───┼─────┼────────┼──────┼───────────┤│8│2000.09.15│新光三越百貨(股)│NT8831│S○○二枚│││14:58││││├───┼─────┼────────┼──────┼───────────┤│9│2000.09.15│新光三越百貨(股)│NT2301│S○○二枚│││14:47││││├───┼─────┼────────┼──────┼───────────┤││2000.09.15│新光三越百貨(股)│NT2680│S○○二枚│││15:16││││├───┼─────┼────────┼──────┼───────────┤││2000.09.15│新光三越百貨(股)│NT3573│S○○二枚│││15:19││││├───┴─────┴────────┴──────┴───────────┤│*五七、K○○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六十、玄○○部分:│├───┬─────────────────────────┬───────┤│(一)│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4.24│千里馬汽車音響│NT40000│玄○○二枚││││百貨行│││├───┼─────┼────────┼──────┼───────────┤│2│2000.04.24│ 麗嬰房 (股)│NT9721│玄○○二枚│├───┴─────┴────────┴──────┴───────────┤│*六二、楊壽諼部分:│├───┬─────────────────────────────────┤│(一)│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5.17│上海商銀永康分行│NT80000│楊壽諼二枚│├───┼─────┼────────┼──────┼───────────┤│2│2000.05.17│大眾商銀│NT75000│楊壽諼二枚│├───┼─────┼────────┼──────┼───────────┤│3│2000.05.17│唐宇旅行社│NT46000│楊壽諼二枚││││有限公司│││├───┴─────┴────────┴──────┴───────────┤│*六九、r○○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2│掛號郵件查單(偽造r○○之署押一枚,r○○之印文二│未扣案│││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9.05│和育洋行│NT86000│r○○二枚│││15:00││││├───┼─────┼────────┼──────┼───────────┤│2│2000.08.29│遠東百貨│NT3440│r○○二枚│││21:17││││├───┼─────┼────────┼──────┼───────────┤│3│2000.09.05│尊榮實業社│NT77400│r○○二枚│├───┼─────┼────────┼──────┼───────────┤│4│2000.08.29│再翔有限公司│NT49980│r○○二枚│││16:21││││├───┴─────┴────────┴──────┴───────────┤│*七十、d○○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d○○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1.04.11│萬寶育樂有限公司│NT30000│d○○二枚│││23:19││││├───┼─────┼────────┼──────┼───────────┤│2│2001.04.12│柏菲爾冷飲店│NT7873│d○○二枚│││02:58││││├───┼─────┼────────┼──────┼───────────┤│3│2001.04.12│萬寶育樂有限公司│NT10000│d○○二枚│││03:56││││├───┼─────┼────────┼──────┼───────────┤│4│2001.04.12│萬寶育樂有限公司│NT30000│d○○二枚│││00:35││││├───┴─────┴────────┴──────┴───────────┤│*七三、庚○○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台新商銀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庚○○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8.21│建台大丸百貨公司│NT19655│庚○○二枚│├───┼─────┼────────┼──────┼───────────┤│2│2000.08.22│漢神名店│NT54903│庚○○二枚│├───┼─────┼────────┼──────┼───────────┤│3│2000.08.21│萬寶育樂│NT10000│庚○○二枚│├───┼─────┼────────┼──────┼───────────┤│4│2000.08.21│漢神名店│NT14095│庚○○二枚│├───┼─────┼────────┼──────┼───────────┤│5│2000.08.21│建台大丸百貨公司│NT22539│庚○○二枚│├───┼─────┼────────┼──────┼───────────┤│6│2000.08.21│建台大丸百貨公司│NT15278│庚○○二枚│├───┼─────┼────────┼──────┼───────────┤│7│2000.08.22│萬寶育樂│NT5500│庚○○二枚│├───┼─────┼────────┼──────┼───────────┤│8│2000.08.22│萬寶育樂│NT5500│庚○○二枚│├───┼─────┼────────┼──────┼───────────┤│9│2000.08.22│雨樺KTV│NT22000│庚○○二枚│├───┴─────┴────────┴──────┴───────────┤│*七七、癸○○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12.12│大伊統百貨公司│NT4063│癸○○二枚│││15:33││││├───┼─────┼────────┼──────┼───────────┤│2│2000.12.01│金谷銀樓│NT45100│癸○○二枚│├───┼─────┼────────┼──────┼───────────┤│3│2000.12.12│漢神百貨│NT28150│癸○○二枚│││12:46││││├───┴─────┴────────┴──────┴───────────┤│*七八、R○○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台新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R○○之署押一枚)。││├───┼─────────────────────────┴───────┤│(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05.05│妮妮皮鞋│NT1800│R○○二枚│├───┼─────┼────────┼──────┼───────────┤│2│2000.05.04│雅地冰果店│NT20000│R○○二枚│├───┼─────┼────────┼──────┼───────────┤│3│2000.05.03│香江休閒服飾│NT6256│R○○二枚│├───┼─────┼────────┼──────┼───────────┤│4│2000.05.03│ 諄仁 服飾│NT4050│R○○二枚│├───┼─────┼────────┼──────┼───────────┤│5│2000.05.03│大觀園餐飲視聽│NT17610│R○○二枚││││廣場│││├───┴─────┴────────┴──────┴───────────┤│*八三、戌○○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商銀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戌○○之署押一枚);中國商銀附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二)│信用卡遭盜刷紀錄:│├───┼─────┬────────┬──────┬───────────┤│編號│消費時間│消費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署押│├───┼─────┼────────┼──────┼───────────┤│1│2000.12.21│億揚企業(股)│NT4182│戌○○二枚│├───┴─────┴────────┴──────┴───────────┤│*八四、 蘇聖斌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八五、龔淑美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八六、畢和平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八七、 郭明湖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萬通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郭明湖之署押一枚)。││├───┴─────────────────────────┴───────┤│*八八、 王英郁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萬通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王英郁之署押一枚)。││├───┴─────────────────────────┴───────┤│*八九、彭瑞龍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九十、 賈武健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九一、 陳靖篁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九二、 張以量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九三、 楊世宏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二枚。│扣案│├───┴─────────────────────────┴───────┤│*九四、 吳源銘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九五、 邱金成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0)。│扣案│├───┴─────────────────────────┴───────┤│*九六、 李淑華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九七、 郭美華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九八、 沈大堯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九九、 蔡光爵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2│台新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一00、 李銘鋐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一0一、 陳仲怡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陳仲怡之署押一枚)。││├───┴─────────────────────────┴───────┤│*一0二、 徐海雲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印章一枚。│扣案│├───┴─────────────────────────┴───────┤│*一0三、 李昇旭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一0四、 李士龍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一0五、 李慧昶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扣案│├───┴─────────────────────────┴───────┤│*一0六、張名輝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偽造印章一枚。│扣案│├───┼─────────────────────────┼───────┤│2│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一0七、地○○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偽造身分證一枚、印章一枚。│扣案│││││├───┴─────────────────────────┴───────┤│*一0八、 王英彥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萬通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一0九、 王勝聰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背面偽│扣案│││簽王勝聰之署押一枚)。││├───┴─────────────────────────┴───────┤│*一一0、 陳昭蓉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中國信託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一一一、 盧翠重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荷蘭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一一二、 陳淑青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匯豐銀行信用卡一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案│└───┴─────────────────────────┴───────┘附表二:公訴人起訴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未扣得附表所示o
○○等人之信用卡,偽造身分證、印章等證物)(扣除編號六五號公訴人並未起訴)┌─────────────────────────────────────┐│*八、o○○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十八、巳○○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二二、宙○○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卡號:0000000000000000(荷蘭銀行)││├───┴─────────────────────────┴───────┤│*二六、a○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二七、辛○○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大安商業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三五、申○○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慶豐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三六、W○○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原審漏未判決)│├───┴─────────────────────────┴───────┤│*三七、丁○○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富邦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三九、X○○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四十、T○○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國際商銀)│未扣得任何證物│├───┴─────────────────────────┴───────┤│*四一、P○○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四三、m○○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四四、 崔尚燿 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四五、p○○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四六、甲乙○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四七、U○○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四八、s○○部份:│├───┬─────────────────────────┬───────┤│(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五十、甲丁○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五一、E○○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五八、卯○○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無被害人筆錄│├───┴─────────────────────────┴───────┤│*五九、j○○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六一、乙○○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六三、y○○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六四、M○○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六五、J○○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判刑,公訴人亦再行起訴)│├───┬─────────────────────────┬───────┤│(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六六、Y○○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無被害人筆錄│├───┴─────────────────────────┴───────┤│*六七、D○○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六八、A○○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七一、L○○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七二、子○○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未扣得任何證物│├───┴─────────────────────────┴───────┤│*七四、C○○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無被害人筆錄│├───┴─────────────────────────┴───────┤│*七五、e○○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七六、c○○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七九、丙○○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0000000000000000(花旗銀行)││├───┴─────────────────────────┴───────┤│*八十、寅○○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荷蘭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八一、 林建雄 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未扣得任何證物││││無被害人筆錄│├───┴─────────────────────────┴───────┤│*八二、f○○部分:│├───┬─────────────────────────┬───────┤│(一)│物品名稱│備註│├───┼─────────────────────────┼───────┤│1│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國際商銀)│未扣得任何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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