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 吳姿儀 被上訴人 湯媚玲
湯媚卿 林秀美 林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對待給付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4,954元(計算式:1,583,267+1,130,923+340,382+340,382=3,394,9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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