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峰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峰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電梯感應扣壹個及「在麗都休閒館」名片貳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