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8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告 劉明 謀
張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