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碧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何俞瑩┌──────────────────────────────────────────────┐│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9年9月30日│1,484元│AW0000000││││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權分行│││││││簡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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