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瑋芬 被告 陳燕飛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