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魏祥宜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632元【計算式:348,096+76,384*4=653,6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