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洪双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何俞瑩┌───────────────────────────────────────────────────┐│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92ND00000000││17│17000││├──┼───────────────┼──────────────┼────┼───┼────┼───┤│002│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