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文恩恩文燕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以下同)116,966元整,及其中1,113,144元……」計息本金逾請求本金,金額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文恩恩即文燕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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